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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及其治理对策

  

  二是我国缺乏必要的缺席审判制度。目前,我国贿赂犯罪涉案人外逃情况严重。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字显示,中国至少有4000多名贪官逃往他国,有超过50亿美元的资金被他们卷走。[2]但是因为我国《刑法》中没有缺席审判制度,这就使得我国法律难以对这些外逃的腐败分子形成严厉的打击。


  

  三是侦查部门存在着严重的信息瓶颈,难以用合法的手段获得有利于指控犯罪的证据。其一,没有财产申报制度,使得侦查机关难以根据官员财产变动的异常情况来及时地进行刑事追究。其二,没有通畅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信息交换平台,使得侦查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难以更全面地把握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发现潜在贿赂犯罪者。


  

  四是司法独立仍然面临着很多现实困难。当前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权多控制在当地政府机关,这就使得司法机关难以独立地进行反腐败的斗争。司法机关对社会舆论、党政机关指示的顺从,使得对贿赂犯罪或重刑打击,或过于放纵。


  

  (三)缺乏系统刑事政策的指导是惩治贿赂犯罪不力的深层原因


  

  贿赂犯罪的深层原因不在于犯罪者的利欲熏心和不廉洁,也不在于权力自然扩张的属性和权力的异化。正如提高关税与激励走私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样,权力与贿赂是相伴的,有权力就必有腐败,有权力也就必有贿赂的空间。贿赂泛滥是因为权力的泛滥,是权力本身,而不是权力的异化导致了贿赂。贿赂存在的根源在于体制性的公共权力设置不合理和运行体制的严重错位。而体制性的公共权力设置不合理和运行体制的严重错位,根源又在于缺乏正确的刑事政策的指导。很多法律问题并不是一个涉及全对或全错的问题,也不是一个非彼必此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选择更合理的问题,一个如何进行妥协、争取最大效益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相当依赖于刑事政策的指导。


  

  三、治理我国贿赂犯罪的对策


  

  (一)实行“零容忍”的刑事政策


  

  零容忍政策的社会学理论基础就是越轨社会学中的破窗理论[3],如果社区中有一栋建筑的一扇窗户遭到破坏而无人修理,那么肇事者就会误认为整栋建筑都无人管理,从而就得到了自己可以任意进行破坏的某种暗示,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一种社会无秩序的感觉,结果在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被大量地滋长起来。支持破窗理论的学者认为,要防止犯罪的滋长、调动整个社会积极防范犯罪,就有必要对于轻微的犯罪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苟细小采取不容忍的态度进行打击,以此促进社会从无序走向有序,使得整个社会共同体呈现出健康积极的状态。国内腐败形势、社会学有关理论的进展、以及国外有关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进行廉政法制体系建构时,也应该贯彻零容忍政策,体现社会对于腐败不妥协的态度。实行零容忍政策,就是要求反腐部门抓大而不放小,不因恶小而不惩,这样才能树立法律的威信,才能让人们对于反腐败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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