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及其治理对策
唐亚南
【摘要】贿赂犯罪逐渐成为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同时贿赂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这给贿赂犯罪案件的认定与查办,给反腐败斗争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引发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我国实体法、程序法规定得不完善,以及目前相关政策过于空泛,不能切实有效地指导实践。治理当前贿赂犯罪要对贿赂犯罪持“零容忍”态度,尽快完善司法独立,健全反贪法律体系。
【关键词】贿赂犯罪;原因;对策
【全文】
一、当前贿赂犯罪的新特点
(一)贿赂犯罪的形式新
1.贿赂媒介物新。改革开放以来,权钱交易的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贿赂的媒介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出现新品种。除了典型的金钱交易外,一开始时是送收食品、衣服等日常生活资料,再后来是送收彩电、冰箱等高档生活资料,接着是送收钢材、电脑等生产资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生产要素参与社会分配,股权、股份、股票等资本性生产要素也成了权钱交易的新鲜媒介物。
2.行贿犯罪的主体在泛化。社会中的许多人虽然痛恨腐败,但是自己办事时,为了快捷或者取得更多的竞争优势,首选就是贿赂那些有权者,呈现出每个受贿者背后都有一大批行贿者的局面。
3.商业贿赂的行为方式呈现出新的变化。从法理上讲“凡是以贿赂促成商品交换,无论贿赂的具体形式是什么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1]。
4.影响力交易盛行。利用本人实际影响力或者想象中的影响力,来为相关人行贿或者索贿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增多,因为相应的行为并不能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斡旋受贿罪所包括,而在现实中盛行。
(二)贿赂犯罪的空间新
1.贿赂的地域新。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加快,贿赂的广度也随之加大,出现了跨国公司跨国贿赂的问题、中国公司海外贿赂的问题、国外政府性机构及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派驻在我国的人员贿赂等问题。
2.贿赂犯罪的边界“新”。市场经济在社会中确立了自身的权威,也必然影响到刑事领域,比如商业惯例与商业贿赂之间的关系,现实中有时很难区分这两者的边界。贿赂犯罪的边界,已经远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大量边缘职务犯罪的存在,使得罪与非罪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越来越不可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