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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活动的成本分析及治理对策

  
  (四)提高走私活动的受罚成本

  
  一是提高惩罚的严厉性。根据走私动态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将走私行为按照不同危害程度予以科学分类,区分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做到罪刑相适应、违法行为和处罚相适应,防止罚刑不分,以补代刑,以罚代刑,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和教育功能。针对走私犯罪是财产型犯罪的特点,加大经济惩罚力度,特别是财产刑罚的幅度,恰当使用罚金刑,限制和剥夺其再犯的经济基础。同时在法律上对曾经进行走私犯罪的人进行权利上的约束和从业资格上的限制,使其受到多方面惩戒。如《公司法》中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罚期满5年之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经理职务,对打击公司法人走私具有较强针对性。

  
  二是提高走私行为受惩罚的概率。严格落实打私领导责任制,提高走私活动各个环节的打击力度,加强边海防巡逻,加大在武器警械、通讯装备、交通工具及人力等方面的投入,提高其缉私能力,建立沿海、沿边监控系统,争取对走私活动在装备、技术上的相对优势,提高走私活动的发现率和破案率。在公正执法、公正司法的同时,要提高执法、司法效率,走私一起发现一起,发现一起破获一起,破获一起处理一起,使违法犯罪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构成“必然性”而不是“可能性”。认真执行“累犯制度”(刑法65条),从重打击以走私为业的走私分子。同时,认真执行刑法追诉制度,摒弃“不破不立”的错误做法,发现走私行为即予以立案,使刑事追诉期限在法律上得以延长,使其难以逃脱法律制裁。针对走私活动多为跨地区、跨国家流窜作案的特点,增强整体作战意识,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在组织机构,情报交流等方面积极开展协助,共同打击走私犯罪。

  
  (五)提高走私活动的非财产利益性成本

  
  目前,沿海一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仍不高,对从事走私活动的后果认识不深,导致参与走私或被利用从事走私活动。因此,要重视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宣扬合法致富观念,倡导取之有道、合法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价值观,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加群众选择行为时的理性程度。大力宣传现实案例,使“走私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深入人心,使群众认识到走私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密切联系,并对走私行为受惩罚的概率有清醒的认识,以现实案例促使其放弃侥幸心理。通过以上措施,在法律、道德两个层面对走私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使人人鄙视对财产取之无道的做法,增加走私分子的心理成本和行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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