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非财产利益性成本。指走私分子为走私未遂、遭受法律制裁、道德谴责、名誉贬损等可能性所付的心理代价(如恐惧、担忧、焦虑等)及其它非直接性财产利益的丧失。走私活动的多种可能性使走私分子长期处于焦虑、恐惧等心理状态之下,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并由此影响了其生活质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从而付出了巨大的心理代价。同时,由于走私分子非法致富,社会整体对其评价低,对其人格、诚信、道德、操守等方面产生鄙视、否定态度,从而对其从事其它社会活动产生了负面影响。非财产利益性成本存在的前提是社会主流道德观念鄙视而非艳羡、崇尚不法取财行为,否则难以构成对非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6.风险成本。指走私货物可能遭受到的自然损耗和因各种非主观原因造成的货物贬损。如在海上运载走私香烟,因天降暴雨导致香烟受潮报废,在走私成品油时,由于油舱渗漏等原因导致成品油流失而造成损失,或者走私毒品时被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而造成的损失,因走私分子或走私集团中“内讧”、“黑吃黑”或因有人举报等被查缉,这些风险构成了成本的一部分。
针对不同走私成本构成的治理对策
从宏观上分析,要治理走私活动,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分工与合作,加快对外贸易制度改革,确定合理税率,增加市场准入,减少国际关税壁垒和不合理价差,缩小国际间的货物价差和产品质差,降低走私利润空间。同时,应该认识到,只要存在国际贸易监管制度,走私就不会消失,只有通过疏堵结合、打防结合的方式提高走私活动成本,才能使走私分子失去行为“驱动力”,将走私活动减少或遏制在国家可容忍的程度,达到治理的目的。
(一)提高走私活动的完全成本
加强船舶、车辆等重点交通工具以及特种、敏感行业的管理,严厉打击“三无”船舶、无牌照、假牌照车辆,严格渔船和交通运输船舶的改造审批程序,严格按有关技术指标把关,加强对船舶主动力装置的管理,对查明是经过非法改造的走私专用物品的,严禁简单罚款放行,应坚决予以没收、拆解。海事、渔业、边防等部门在船舶管理上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海关、工商、税务、文化等部门则要加强对货物及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增加其获得犯罪工具和走私物品的难度,从而提高其从事走私活动的必要费用。
(二)提高走私活动的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