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设立受益部门补偿基金
可以由环保部门牵头建立“森林建设补偿基金”,从育林基金、征占林地费等收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建立补偿基金。也可考虑从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生态补偿基金。目前我国己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让受益个体不再免费享受森林生态效益,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13]
4.接受捐助
接受捐助的单位可以是公益部门,基金的来源主要是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单位、个人的捐助或援助。人民收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环境的需求也将提高,我国一些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对森林资源建设的捐款可能会增加。社会捐助既可为社会环保人士提供表达心愿的途径,又开辟了环保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五)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规的建设目的是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行为,统一管理办法,形成权威、高效、规范的管理机制,促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首先,应对我国《
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将生态补偿机制上升为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范畴,使国家生态补偿机制法制化。同时,在生态补偿过程中还会涉及到有关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相关部门,因此,还要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和法律生态化等观点的指导下,制定各法律部门所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14]
其次,补充《
森林法》中的关于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规定:
1.对森林生态的功能,采取征收森林税等的方式进行补偿;对森林的经济功能采取直接补偿的方式,允许地方及旅游区的森林资源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入股,由森林资源的使用权转让费或旅游收入分配进行补偿;
2.明确公益林清查、核定和评价机构,以及测量和计算森林生态效益的法令机构,提高补偿数据的法律地位,增加补偿的严肃性。[15]
3.以法规形式将补偿对象、方式等内容确立下来,明确责任与权利,解决各部门法规之间的矛盾,强化管理,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得到系统、有效的实施。
【作者简介】
张丹,福州大学法学院08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