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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探析

  
  (三)现行的财税政策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例如我国现行资源税政策,计税依据是销售量或自用量,而不是开采量。客观上鼓励了企业对资源的滥采滥用,造成了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四)征收方式不合理,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混乱,监督不严
  
  征收基本上是采取“搭车收费”的方式,收费和使用以部门或行业为界,没有真正实现收支两条线。而其他相关行业和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得不到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在补偿资金的使用上,尽管《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没有统一规范的执行依据,资金的发放基本上是政府自身的决策行为,导致使用管理混乱,效率低下,易出现挤占挪用资金的现象。
  
  (五)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实施缺乏必要的法律指导原则
  
  首先,作为综合性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存在着结构性的问题,侧重于对防治污染的规定,忽视了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
  
  其次,1998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六款中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原则性规定了应设立补偿基金,但其规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
  
  再者,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对森林生态补偿的补偿目的、范围、方针、原则、法律责任等方面未作原则性规定。导致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缺乏必要的统一性,对于跨区域的补偿问题解决造成很大障碍。
  
  四、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对策探析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我国改善生态环境的根本途径。虽然国家已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但仍有许多问题待于进一步解决。故借鉴林业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建立“生态和谐”社会的必经途径。
  
  (一)探索“造血型”补偿机制,改进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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