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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探析

  
  1.我国提出了大工程带动大发展,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无疑为我国生态林建设提供了强而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为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被动局面,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奠定坚实而稳定的基础,是我国林业经营思想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的一次历史性转变。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符合我国当前财政支出改革的方向,也符合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要求。
  
  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实质是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森林生态服务市场,以使森林生态效益能够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其价值,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更应积极借鉴。
  
  二、建立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界定
  
  我国大多数研究者认为森林生态效益是指森林生态系统及其影响所及范围内对人类社会有益的全部效用。[3]而本文的森林仅针对公益林而言。因为公益林提供的产品无法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具有公益性、无偿使用性等特点,虽然给公众带来了生态效益,但是经营者却不能从中直接获得经济效益。因此为了保持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保障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有必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故笔者认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对公益林区实施禁伐或限伐政策,给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带来损失,基于保障财产权和平等负担原则,对该损失予以弥补的行为和机制。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法理基础
  
  1.公共产品价值补偿理论
  
  按照微观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可以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大类。而纯粹的公共产品具有共享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的特征。[4]共享性决定了生态物品消费领域的“公地悲剧”问题的出现,非排他性决定了“搭便车”问题的存在。森林资源所产生的生态产品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其价值很难通过市场交换得以实现。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受益方必须给予森林经营者补偿。同时国家和地方可以通过经济补偿、财政转移、征收生态补偿税等方式给予生态建设者补偿,避免“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现象的出现。
  
  2.经济外部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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