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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伦理观

【作者简介】
张瑞萍,女,甘肃天水人,甘肃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环境与资源法学。

【注释】南怀瑾.易经杂说.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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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有学者指出,自古以来,人类就有不杀生的宗教和道德传统。人类的不杀生,主要是基于宗教和现实两方面的原因。宗教原因的不杀生,如印度教禁止杀牛,伊斯兰教禁止杀猪,基于远古的图腾崇拜和后世的宗教信仰。阴阳五行家的“天人感应”、“相生相克”,道家的“道法自然”,佛家的 “六道轮回”、“因果报应”、“万物皆有佛性”等朴素的生态伦理观念,旨在告诫人们顺应自然,不破坏自然历史过程,否则将遭到大自然报复。
[2]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被一系列的国际会议和国际法文件加以肯定和确认。在《东京宣言》、欧洲人权会议、《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都明确地把环境权列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美国环境法对普通法中公共信托原则(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进行移植产生了财产权说,这以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财产论”为基础,即环境资源的所有权由公众委托给政府行使,国家对环境资源享有所有权。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们包括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的许可,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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