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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认定、处理的问题与对策

  
  4.处置程序不规范,对违法所得处理随意化。主要表现为:一是认定的随意化。在侦查过程中,违法所得的认定权往往由侦查部门和办案人员行使,没有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制约,致使侦查部门在认定违法所得时随意扩大范围。二是过分关注部门利益,不依法办事。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对违法所得一味追缴而忽视第三者利益的保护(如有偿善意取得),或该适用行政、党纪程序的而使用司法程序。三是违法所得上缴方式不规范。一些地方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除将一部分违法所得按法律规定上缴国库以外,其他大部分都上缴地方财政,而地方政府往往将这部分违法所得视为额外收入,随意支配和使用。

  
  完善违法所得处理的建议

  
  违法所得的处理对于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责任承担、国家机关之间的权责界定和公正执法以及国家赔偿都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完备,造成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产生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1.立法机关应当完善违法所得法律规定,使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有法可依。由于现行法律对违法所得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导致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所得时自由裁量权较大,侵犯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违法所得含义、认定主体、权限以及相关问题;明确规定对违法所得的启动程序、扣押的手续、扣押物的保管,对违法所得不及时处分的程序性制裁,以及监督方式;同时,改变违法所得认定和执行的权力配置格局,将违法所得认定权与执行权由现在的统一由侦查部门行使,改为由执行部门与监督部门行使,以加强监督和制约;另外,法律要赋予权利人相应的救济权,增加公民监督的积极性。

  
  2.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完善违法所得处理的相关程序。在立法工作尚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时,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合作,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处理违法所得的程序。一是完善违法所得在刑事途径和非刑事途径之间的转化程序。重点解决违法所得已被前一程序的主管机关处理完毕或错误处理之后,后一程序的主管机关接管案件之后应如何处理;被害人或者被告人的权利救济该向哪一程序的机关提出;如果前一程序的主管机关不随案移送违法所得,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等。二是加强对侦查阶段违法所得处理的司法控制。侦查机关(部门)对违法所得的强制性措施以及临时处置措施是否合法得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和处理结果,因此,有必要对侦查阶段违法所得的处理进行司法控制,加强司法监督。在我国,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逮捕措施的批准和监督,而对违法所得处理的法律监督却是空白。建议在司法改革中,把针对违法所得的“扣押”、“冻结款物”作为对“物”的强制措施纳入到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范围,使权力在监督之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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