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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认定、处理的问题与对策

“违法所得”认定、处理的问题与对策


张志杰


【全文】
  
  一段时间以来,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违法所得处理已经成为诱发涉检上访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涉案款物依法扣押、冻结后如何处理,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扰检察机关的一项难点工作。笔者拟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围绕当前违法所得认定、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对策谈几点看法。

  
  违法所得的概念和特征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律对“违法所得”问题关注极少,只是对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缺乏详细明确的具体规定。1997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和随后不断增加的修正案,对“人”的权利行使的正当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对诉讼中的“财物”这一与公民财产权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却鲜有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法律比较重视人权保护,却忽视了对物权的保护。立法上的缺陷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完善,使得侦查机关的扣押、追缴等措施使用不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违法所得的问题不断发生,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关于违法所得的概念,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部门、各地区也各持己见,做法不一。概念不清是引发违法所得各种问题的主要原因,直接影响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界定。笔者认为,刑法上所说的“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即违法所得是“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简称。违法所得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违法所得的获取手段具有违法性。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的,正是这个根本特征将违法所得与行为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区别开来。由于违法所得的获取渠道是非法的,因此即使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金钱或财物,也不能获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这也是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或退赔处理的法律基础。

  
  2.违法所得具有经济价值。行为人通过各种违法手段获取违法所得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这些财物的经济价值,如金钱、有价证券、文物、房屋等等。正因其具有经济价值才为执法部门的认定提供了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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