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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根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考察

【作者简介】

高志宏,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我国在夏商周时期已有监察活动,西周时期开始设立专职监察官员(称为小宰、宰大或御史),春秋战国时期的御史兼有监察的使命;秦汉时期,秦创建了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西汉则由御史中丞执掌监察职务,行政监察制度真正形成: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唐宋元后,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清朝以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各级官吏,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了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对百官的威慑制约作用,都赋予了监察官广泛而充分的权力,如弹劾权、司法权、审计权、处置权等。
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仅含有“问责”之名的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达近200件,如:《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海口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含有“执法责任”之名的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有近100件,如《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
唐铁汉:《我国开展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1期。
如重庆市在制定《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同时,相继出台了《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等政府规章,使行政事务更加透明公开,便于公众了解信息、进行监督,也便于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问责。
如因山西襄汾溃坝事故请辞的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就曾经在2003年因处理SARS疫情不力被免职,其也成为公众视野中第一个两次请辞的省部级官员;因2003年处理SARS疫情不力的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后转任宋庆龄基金会副主任,并当选全国政协科文体委员会副主任;因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井喷特大事故于2004年4月才提出引咎辞职的中石油老总马富才后复出任国家能源办副主任;因2005年11月13日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辞职的国家环保总局原局长解振华的名字在2007年1月5日出现在国家发改委网站新领导名单中;2009年5月4日媒体报道因“华南虎照事件”,被撤职的陕西省林业厅副厅长朱巨龙、孙承骞官复原职,仍是厅党组成员,享受副厅级待遇;2009年5月6日媒体报道因“三鹿奶粉事件”被国务院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已回京重新赴任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副司长,等。
在西方成熟的制度下,官员引咎辞职多数并不是基于某项制度规定,而是根据政治惯例,是基于深厚的积淀多年的政治文化。就我国而言,由于对官员责任的划分不清、追究不够,还没有形成有利于“可问责政府”的官场文化和政治氛围。
刘英丽:《从“问责运动”到“问责革命”》,《新闻周刊》2004年5月17日。
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95-196页。
黄健荣、梁莹:《建构问责制政府:我国政府创新必由之路》,《社会科学》2004年第9期。
刘厚金:《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多维困境及其路径选择》,《学术论坛》2005年第1期。
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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