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行政问责的执法实践及特征
2003年中央为应对“非典”危机,免去了张文康卫生部部长职务、孟学农北京市市长职务,被认为“开了中国问责制的先河”。随后,在全国掀起了一场“问责风暴”,上千名各级政府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事件中,短时间内就同一问题连续地、大范围地追究官员责任,其不仅成为我国战胜“非典”危机的转折点,也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全面推行。
战胜“非典”危机后,我国在实践中更广泛、更深层次地运用行政问责制,对失职官员的追究力度也不断加大。尤其是自2008年9月份以来,全国掀起了新一轮的“问责风暴”。因重庆开县井喷事件、北京密云踩踏事件、吉林火灾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山西襄汾溃坝事故、三鹿奶粉事件、深圳龙岗火灾、黑龙江鹤岗市煤矿火灾、河南登封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一大批官员受到处罚。
回顾“非典”之后六年多来的一系列问责事件,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是在实践中磨砺出来的,日益走向成熟。其作为一种初创的制度,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下列特点和发展趋势。[3]
第一,行政问责逐渐由个案走向常态,公众参与的作用逐步提高。我国的行政问责首先发生在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中,随后体现在处理重大恶性事故(如密云踩踏事件)、行政不作为(如阜阳奶粉事件)、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如嘉禾非法拆迁事件)等之中,“审计风暴”更是将问责扩展到了对政府的财政监督领域。同时,随着社会公众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政府行为,出现了媒体和社会合力监督推进问责制的趋势。在华南虎照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案中,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民众的积极参与和媒体的苦苦追问最终形成了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使案件的真相浮出水面,并得以解决。
第二,行政问责由中央层面向地方层面辐射,次第展开。我国行政问责从2003年“非典”时期的中央开始,随后在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下,地方逐步开展了行政问责,不断追究在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方面失职渎职或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官员。2008年中央又选择部分省市和国务院部门开展试点,加快推行行政问责制。
第三,行政问责由“权力问责”向“法制问责”转变,逐渐制度化。随着行政改革的深化,各级政府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增强,中央和各地方政府都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办法和规定,尽管这些法律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毕竟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发展。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成效及困境
从2003年行政问责制启动以来,行政问责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我国行政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效。有权无责、权责不一的现象有所好转;滥用行政权力、行政不作为的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重行政权力、轻政府责任的倾向已开始逐渐扭转;党和政府形象得到大幅提升,政府公信力大大增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逐步成熟,表明了“责任政府”理念在我国行政改革中得到全面推行,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决心。可以说,行政问责制从“非典”危机中的非常举措逐步走向理性建制,从个案整治走向制度规范,彰显了政治文明的进步,极大地推进了建立高效廉洁的服务型责任政府的进程,促进了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建立行政问责制正在成为中国新一轮政治改革和政府管理改革的聚焦点。[4]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各级政府在行政问责制的构建进程中还存在诸多困境,行政问责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