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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写道:“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行法治”。环境守法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利用自然、保护自然活动。环境守法不仅仅是履行环境义务,还包含着享有环境权利并行使权利。只要全体公民都能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生态环境的恶化的速度和程度就能减缓,生态和谐就有保障。
  
  法治的目的能否最终实现,从根本上取决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理论前提是法治运行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法律被违反、扭曲、误用的可能。人类的发展和延续,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环境问题范围广、危害大、欠帐多,加强环境法律监督,可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对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民主参与权、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批评权,生态和谐也因此有了保障。
  
  总之,和谐社会是生态文明的社会,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密不可分,生态文明要靠环境法治保障,环境法治建设的成效直接影响到生态文明的实现。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必须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作者简介】
赵美珍,女,江苏工业学院教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戈琳,女,江苏工业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环境诉讼等。

【注释】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研讨班的讲话.人民日报, 200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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