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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

  生态和谐是指生态对象特别是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协调与统一、有机与有序、自由与自然。[4]生态和谐是一个已基本取得全球化共识的当代人类主题,这一认识的获得是以工业化对人类生存环境的严重破坏为代价的。生态和谐所针对的主要是人和自然的关系问题,强调人对自然的依赖性和两者的统一性,主张人应同自然和谐相处,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应以破坏和牺牲自然的自治性、平衡态为代价,而是应使之得到应有的维持和保护。
  
  自然不仅是人类的物质利益的最终来源和承载者,而且,也是人类精神之源。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和发展直接影响着人与人(社会)的关系,同时,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又通过物质利益关系体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与自然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影响人与人(社会)的关系,对生态的破坏及环境的污染,是人与自然不和谐的突出表现。人与自然的尖锐冲突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反映了社会的不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从理论层面上看,应是人与自然互相适应的辩证统一、互动和谐;从实践层面上讲,应是人与自然双方均处于既被改造又应保护的关系之中。历史经验表明,当人类与自然处于平等、互利、和谐关系的时候,自然也能为人类提供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反之亦然。以损害自然界的生物种群来满足人类无节制的需求,只能导致整个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和枯竭,最终危害人类自身。
  
  追求和保持生态和谐历来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独具特色的价值理念,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符合当今世界发展潮流的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解决当代生态环境问题、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文明建设活动,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在保证人及其社会合理发展要求的基础上,通过改变现有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调整社会物质利益关系,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构建生态和谐社会。实现生态和谐不仅体现了当代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而且体现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可见,生态和谐反映了生态文明的价值指向。
  
  三、生态和谐的价值保障——环境法治
  
  (一)和谐社会与法治密不可分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秩序良好、安定团结的社会,它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尊重人权,崇尚法治,反对无序状态。[5]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要素。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没有利益分歧和对立的社会,只要存在自然资源有限这一限制因素,存在每一个人的天赋的对自身利益追求的因素,[6]社会就存在矛盾、分歧,形成冲突。社会各种性质的冲突,归根结底是一种利益冲突,而法冶正是通过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从而调整利益冲突、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可以说,和谐社会的所有问题都必然归结于法治问题,或者与法治密不可分。历史经验证明,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运用法治等手段在不断的社会调节中实现的。和谐社会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只有以法律作为主要形式进行社会管理,才能较好地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调整各种社会利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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