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的法律救济问题
Study on China’s Legal Remedy for Marine Ecological Damage by Oil Spill
Focus on the Section 2,Article 90 of China’s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朱晓勤
【摘要】我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0 条第2款对海洋生态损害的救济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该款规定过于简单原则,造成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现有关于船舶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并没有将海洋生态损害涵盖在内,而一些国家国内法院已有相关司法实践。为此急需探索建立一套新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索赔主体、索赔范围和赔偿标准等问题,使我国的海洋生态损害救济有法可依。
【关键词】海洋生态损害;法律救济
【全文】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水上交通、石油勘探开发、海洋渔业等生产活动日益繁忙,船舶突发事故引发的重大溢油风险不断加大。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石油消耗量的急速上升,我国已经成为石油进口大国。庞大的进口石油主要通过海上船舶运输进入我国境内,因而在我国海域发生溢油事故的概率大幅上升。国家环境部公布的2006年和2007年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公报显示,2006年全国沿海发生船舶污染事故124起,总溢油量1216吨,其中50吨以上的石油和化学品污染事故5起。2007年全国沿海发生船舶污染事故107起,其中发生0.1吨以上溢油事故38起,总溢油量748~898吨,50吨以上重大溢油事故5起。频发的船舶溢油事故使我国海域本就令人堪忧的生态环境状况雪上加霜。
一、海洋生态损害的涵义
客观地说,目前学界尚没有对“生态损害”这一术语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国外有许多学者试图为生态损害下一个学理定义。如拉恩施泰因(Lahnstein)博士认为,“生态损害指对自然的物质性损伤,具体而言,即为对土壤、水、空气、气候和景观以及生活于其中的动植物和他们间相互作用的损害。也就是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部分的人为的显著损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