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行政问责制是我国社会经济文化不断发展过程中的一项行政体制改革措施,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预防,而不在于惩治。通过对行政责任的有效追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不断优化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有权必有责”是一种公众利益至上的行政理念,树立这种理念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行政问责法制化将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如何实现行政问责与我国行政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和传统官场文化协调,是行政问责法制化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我们已经有了良好的开端,各地的实践为行政问责法制化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真正的问责,既来源于制度的硬性规定,也来自社会各界监督的压力,还来自行政人员的道德自觉。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制的现状,我们要尽快完善行政问责的法制建设,使之规范化运作,形成良好的政治氛围,从而深入推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作者简介】
艾超,武汉大学法学院。
【注释】 顾杰:《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理论月刊》2004年第12期。
韩剑琴:《行政问责制——建立责任政府的新探索》,《探索与争鸣》204年第8期。
周仲秋:《论行政问责制》,《社会科学家》2004年第3期。
美国政治哲学家曼斯菲尔德对执行权(行政权)的本质作过极为深刻的研究,他详尽论述了强大执行权的必要性与执行权受各种约束的必要性之间紧张关系。他说:“对于采用宪政体制的人们来说,最困难的也是最有必要的事情,莫过于对执行权是什么做出一个规定。”参见[美]哈维·C·曼斯菲尔德著:《训化君主》,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334页以下。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1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79页。
《列宁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13页。
、、 亚里斯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19页,第169页,第319页。
【英】洛克著:《政府论》(下),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2版,第91页。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4页。
周叶中主编:《
宪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4页。
陆彩鸣、徐小军:《中国行政问责制建设的现状、缺陷及完善》,《中国发展》2008年第4期。
《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是现任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第六条。
江苏淮安市的《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初步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八条(二)规定:“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秘书长听取被问责的对象汇报情况后,认为行政问责对象不属于问责情形的,可以终止问责:对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市长可以决定或者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http://jw.huaian.gov.cn/jsp/news/con-tent.jsp?articleId=78049。
周亚越:《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26-228页。
《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http://rhj.dLgov.cn/info/157769-160518.htm。
凯尔森著:《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年版,第14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二、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六条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龚群:《政治信任:合法性与合规范性》,《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刑事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责任,是针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处罚。在责任承担上,公务员与普通老百姓没有区别,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专门针对行人员的特别责任,即《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规定得行政处分,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五种。民事责任是指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公民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有些地方也在尝试对公务员行为进行规范。如辽宁省辽阳市2006年10月制定了《辽阳市国家公务员公务行为守则》,对公务员文明办公、公务迎往、公务约会、公务举止、公务言谈、公务服饰、廉政俭政和学习培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不足的地方是守则缺乏相应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责任作保障。
http://www.lyhw.gov.cn/Info/UploadFiles_8957/200610/20061020171637916.doc。
2007年3月,某市公安局出台的引咎辞职暂行办法规定:包养情妇、嫖娼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引咎辞职。这一规定违反《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应当受到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包养情人的,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公安机关用引咎辞职来代替行政处分,客观上可能造成公务员责任淡化,使责任人可能异地为官,使责任追究失去应有的作用。详见
http://www.law.cn/News/yaowen/2007330111959.htm。
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页。
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在提案中建议,国家应尽快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问责办法》,同时,健全并统一高官问责制度。见《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问责办法》,http://legaldaily.com.cn/zbzk/2009-03/31/content_ 1079630.htme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
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