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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化思考

  

  (四)行政问责的监督实施法制化


  

  1、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实现党对行政问责的依法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地位在宪法序言中得到确立。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管干部的原则。执政党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政府部门中具有党员身份的行政人员追究责任。但是,执政党的问责不能替代行政问责本身。执政党要对行政问责进行领导,这是对行政权行使最强有力的监督。当前由于整体法治水平不高,党对行政问责的监督主要是依据政策,缺乏制度化的监督机制。因此,党要改善领导方式,从政策型转为法治型,实现对行政问责的依法监督,使党对行政问责的监督法律化、制度化,保证行政权力正确行使。


  

  2、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内部问责的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大机关除了依据本身的权力对行政人员进行问责外,还有对行政机关广泛的监督权力,行政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宪政内涵就是行政机关必须在宪法范围内行使权力。目前这种监督运行并不理想,需要完善相关规定,使人大监督规范化、程序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议题内容包括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六方面反映的问题。[32]由此可以看出,人大常委会拥有广泛的途径掌握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有权采取听取报告、询问和质询、调查、审议等方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其中,对于发现问题需要行政机关内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此进行监督。对于违法违纪行为或损害行政机关形象的行为没有追究责任的,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权提出质询,成立特定问题调查组进行调查,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解释或处理;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如提出撤职、罢免案,启动撤职、罢免程序。在目前我国立法中,对询问、质询、调查程序还应进一步完善完善,对这种监督程序进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其操作性。


  

  3、规范社会监督渠道,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问责的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表现为公民监督、新闻监督和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种形式。当前囿于监督渠道的缺乏,社会监督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必须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增强行政问责的透明度,使行政问责在阳光下运行。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33]但对于如何行使这些权利,相应的操作规定却很少。建议对行政问责立法规定公民享有对行政问责过程的知情权,对不依法行政问责享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同时确保公民的参与权,完善行政投诉工作机制。


  

  新闻监督是新闻舆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没有新闻媒体自由报道,行政行为都将在暗箱之中,信息不透明,社会不知晓,问责就无从谈起。通过新闻媒体,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了解问责事件处理情况,使行政问责接受社会监督。政府也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来公开自己的政策和行为,公开各部门的责任目标,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建立起群众与政府之间畅达的交流通道。但由于新闻媒体具有很强影响力,容易形成偏激的舆论导向,对处理行政问责案件各方面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要注意立法规范新闻机构报道客观公正性。目前新闻监督还不规范,应从立法上加以规制。人民监督员制度也是对行政问责工作进行监督的一条重要途径。政府行风行纪监督员制度在我国已经普遍建立起来了,但仍然要从制度上规定人民监督员对行政问责事项监督的职责和履行职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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