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除罪化、程序法治与法的可预期性

  

  在民事法律方面,《民法通则》虽未对隐私权作出明文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对于隐私权也是明确予以保护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通意见》中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18}


  

  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明确的,而且是一贯的。虽然宪法上并没有“隐私权”这样的字眼,但是从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来看,不能认为我国宪法就不保护“隐私权”。当然,我们也可以批评说我国民法尚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权利提供保护。因为,根据现行法律,一个人的隐私权受到来自社会其他主体的侵犯后,不能以隐私权受到侵犯为名而提起诉讼,而必须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名提起诉讼;换句话说,民法上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仅仅以这种侵犯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为前提,如果没有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或者说,没有使公民的名誉或者社会声誉受到贬低,则即使他的私生活秘密受到擅自的公开,法律也没有提供有效的保护。可见,隐私权在我国民法上依赖于名誉权的保护,它是附着在名誉权这一权利之上,而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我们也可能争辩说,隐私权和名誉权是有区别的,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隐私权的侵犯的手段主要是披露、传播、窃取、窥探等,这些行为在结果上并不一定导致人们对受侵权者的评价降低;而对名誉权的侵犯方式主要是侮辱、诽谤等,在结果方面必须以造成人们对受害者评价降低为其构成要件。{19}但无论如何,我们也无法否认法律尤其是宪法刑事诉讼法等公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的态度,立场坚定,观点明确。


  

  (二)法律对观看淫秽物品行为的态度


  

  但是,以上分析并不表明我国法律对于个人隐私在各个领域都给予了明确的承认和保护。相反,依据现行法律规范,人们的很多行为,尽管也具有隐私的性质,但实际上并不受到保护。与黄碟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乃是其中最典型的例证。


  

  不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在当前仍然有效的法律体系中,并无关于“观看”淫秽制品的行为应当受到禁止和处罚的规定。我国刑法虽然对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0}但是对于观看淫秽制品的行为,《刑法》是保持沉默的。不仅《刑法》保持沉默,作为“行政刑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观看”淫秽制品的行为,也未曾置喙。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修正)》第32条规定: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


  

  上述法律及其相关规定表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正式的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中,观看淫秽制品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但是,在非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正式立法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却对观看淫秽制品的行为采取了限制或者禁止的立场。例如,1985年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第10条规定:


  

  对观看淫秽录像、电影、电视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传看、传抄淫书淫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有实物的应交出实物;对屡教屡犯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2001年国务院319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该《规定》已被废止。但是,在1990年公安部的有关“除六害”的通知中,再次规定:


  

  对在家庭成员中播放淫秽录像、录音而不属于制作、复制或传播的,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传看或偶尔传看并可通过教育悔改的,一般不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多次观看的,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到公民家中依法检查时,应该依法处理,不能采取断电扰民等方式。{22}


  

  或许正是这一规定,构成了黄碟案中警察破门而人的“法律依据”。根据该规定,“传看或偶尔传看”的情形,应当通过教育促其悔改,只是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对于多次观看的,仍然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规定还有一个比较“人道”的部分:“到公民家中检查时,应该依法处理,不能采取断电扰民等方式”。对该规定可以作两种解释:一是该规定的制定者考虑到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对警察的执法行为作了理性的约束;二是制定者也考虑“人人都有这种正常的生理需要”,并在一定程度上容忍观看黄碟这一行为,因此要求警察执法最好在事后进行,当人们“正在观看”的时候,还是不要打扰。但是,其他一些法规的规定显然不支持后一种理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23}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