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专家一致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当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死亡赔偿金采取城乡不同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强烈反响,很多人持反对意见,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同命不同价”。有的专家对此持赞同意见,认为同命不同价有其道理。我反对这样的意见。我认为,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是人格利益的损失,是生命权丧失的损失,而不是死者收入损失的赔偿,因此,必须同命同价,只能有一定地域的差别和年龄的差别。至于是不是赔偿死者的收入损失,则应当根据以下情况确定:①如果确定对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予以赔偿,那么就不应当赔偿死者的收入损失,因为死者死矣,其收入损失无法赔偿,否则就会造成重复赔偿;②如果决定赔偿死者收入损失,那么就不再赔偿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但问题是赔偿死者收入损失计算较难,个体差距极大,还必须确定一个较为适中的标准才行。
(三)惩罚性赔偿金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当适当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我赞同这种意见。大陆法系反对惩罚性赔偿金,是其一贯立场。但在侵权法领域,对于恶意的侵权行为适当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是有惩戒、警示意义的。中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违约责任惩罚性赔偿金之后,社会的反映是好的,因此,《合同法》应继续予以确认。在违约责任都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基础上,对于明知有缺陷的产品投放市场会对使用人造成损害,却恶意放任这种损害行为的发生,无异于谋杀行为!对于类似侵权行为,适当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是完全有道理的。但是,《侵权责任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额必须适度,不能过宽,以防止对惩罚性赔偿金的滥用。有专家指出,《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必须由国家法律规定其适用范围,任何机关都不可以自行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4]。
(四)侵权行为禁令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侵权行为禁令。禁令,亦称禁制令,是指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发生,从而使权利免受侵害和侵害危险的一种措施。它类似中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停止侵权和在诉讼中的对停止侵权先予执行的裁定。侵权禁令就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发布的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某种侵权行为,从而使权利人免受侵害或侵害危险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免受继续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侵害,由此预防难以弥补损害的发生。最早的侵权禁令,是英美法系国家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常见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中国知识产权法对此已作了部分规定,但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中没有相应规定。实践中,有人认为停止侵害相当于侵权行为禁令,但我认为这不是一回事,因为停止侵害不具有禁令那种强制性,以及对行为人以前的侵权行为的约束而缺乏对以后的侵权行为的强制限制效力。《侵权责任法》规定明确的侵权行为禁令,能够更好地预防及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不受现在发生的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的侵害。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关于侵权请求权与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的分工,参见杨立新《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这两种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不同之一,是德国法没有规定特殊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只规定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而法国法则把第1384条作为特殊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之后对特殊侵权行为做了简单的列举。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P6—8
这一部分问题,系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