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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硬法之间:裁量基准效力的法理定位

法与硬法之间:裁量基准效力的法理定位


周佑勇


【摘要】在认识软法的效力和功能时,不能忽视软法与硬法之间的复杂关联性。软法作为“法”除了具有“软约束力”之外,也能够借助于某种硬法保障方式或机制发挥“硬”的作用。就裁量基准的效力而言,其对内的拘束力主要是基于行政机关的领导权或监督权而产生,并往往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激励、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等自我约束机制来实现。同时,裁量基准作为软法的范畴,不能直接为法院所适用,但是借助于立法授权旨意要求的说明理由制度以及裁量基准自身体现出来的法律原则的适用效力等硬法保障机制,也可以获得一种间接的司法适用,从而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裁量基准;软法;法律效力
【全文】
  

  一、问题的缘起与软法视角


  

  现代法治背景下,伴随着行政裁量治理转型而大量涌现的裁量基准,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行政法现象和创新的行政自治制度。它通过对有关裁量权行使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以具体化的解释,以确保裁量权行使的统一性、平等性和公开性。[1]面对裁量基准这一行政法现象,其效力问题已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论的焦点。2007年8月2日,周某驾车行驶至云南省文山县境内省道210线某处时,被县交警拦下,告知其行驶速度为每小时90公里,已超出该路段每小时70公里的限速,并以超速行驶不满50%被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根据云南省公安厅制定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暂行规定》第9条第31款的规定,“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到50%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周某据此认为罚款200元的处罚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变更罚款为80元。文山县交警大队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对超速行驶不满50%的上限处罚为200元罚款,而近年来,文山县的交通事故,主要原因就是超速行驶,鉴于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县交警一直对超速行驶实施该上限处罚。二审法院认为,云南省


  

  公安厅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法规,一审法院适用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变更上诉人适用法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内容于法无据,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周某的诉讼请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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