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点填写错误。实践中,地点填写错误往往是记录人员随意填写或者在做笔录时没有填写而事后补写造成的。笔录中讯问地点填写错误也可能会造成证据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据此,讯问笔录上填写的地点只能是:(1)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的羁押场所;(2)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
3.讯问和制作主体不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所以,笔录制作主体只能由两名以上有独立办案资格的侦查人员或者由独立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和法定的书记员共同制作。目前,讯问笔录在制作主体上往往存在以下问题:(1)讯问笔录中没有填写讯问人和记录人;(2)只有讯问人或者记录人;(3)由书记员讯问,而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为记录人。
4.告知事项过于简单。告知事项也是讯问笔录首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笔录只填写“介绍身份,说明谈话要求”,或只写“进行法制宣传”等,便直接进入正文。由于告知事项过于简单化,犯罪嫌疑人容易借此否认曾经告知,进而翻供。比如,以讯问人与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辩称侦查人员没有告知有回避的权利等。因此,笔者建议:(1)应依法完整载明告知事项。介绍侦查人员的身份时应写明:“我们是某某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同时应记载“出示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具体事项,不能只是笼统地写“介绍身份”;(2)说明谈话的目的要表达清楚。可以表述为:“现根据某某规定以涉嫌某某犯罪对你立案侦查”,或者“依法对你采取某某强制措施”,或“现依法向你讯问某某事项。”可根据不同的谈话目的,采用相应叙述方式;(3)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应具体。如,第一,告知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问题的要求,表述为“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三条规定,你对我们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第二,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表述为“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九十六条规定,本次讯问以后(或对你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你可以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聘请律师为你申请取保候审)”;第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表述为“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规定,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具体宣布相关内容)”。笔者认为,上述告知内容最好是在讯问笔录纸上直接印刷固定格式,这样既可防止遗漏,增强笔录规范性,又可以提高笔录效率;(4)一定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以上内容听清楚没有?”这句问话绝非赘述,因为告知事项无论多具体、明确,讯问笔录上没有犯罪嫌疑人承认已听清楚,表示已懂得这些内容的记录,是不够严谨的,此处留下缺口,容易被犯罪嫌疑人利用,成为日后翻供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