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管理风险
三峡消落区的组织管理有传导效益,即牵一发而动全身,如,三峡坝前水位蓄水提高0.5米,消落区尤其是平缓消落区将会大片被掩没,库区数以万计的平缓消落区瞬间由陆地变为汪洋一片,这将事关千家万户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很多消落区的经济作物或其他存放物、储存物可能来不及收割或转移而被淹没,身处孤岛或无行为能力的人会因为来不及转移而被溺亡,很多低位消落区正在施工的工程因为来不及完工而前功尽弃,水位的消落或涨水导致库区航道改变,或消落区大型物件被淹没影响库区航道安全,这些都是消落区组织管理中存在风险,例如,自2008年9月28日零点三峡水库试验性蓄水以来,因水势上涨过快,正在施工的三峡消落带治理工程性项目——重庆开县水位调节坝工程受到影响,被迫全线停工,施工时间也将因此至少增加一年。同时还导致工程原右岸土石坝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场交通、施工场地等都将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也将相应增加。
对于这种组织管理风险的化解,必须建立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针对三峡库区主管部门,要建立常态下的水位预告制度,紧急状态即非常态下的水位警告制度;就地方政府而言,应当建立水位消落常识的宣传制度,水位测量和标识设置制度,库区蓄水和水位消落信息的预告和警告制度,非常态即紧急情况下的水位上涨的通知制度等。明确三峡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组织风险上的法律责任界定,确定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的界限。
三峡库区主管部门对三峡库区的蓄水和泄水计划和进程有公告的职责,对紧急情况下的水位上涨有预告的职责;对地方政府而言,就三峡库区的蓄水和泄水情报有在本区域宣传告知和组织防范的职责。针对消落区的财物损失风险,依据国务院《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 三峡水库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可以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但是,不得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因蓄水给使用该土地的移民造成损失的,国家不予补偿。”笔者认为,国家免于补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 = 1 \* GB3 ①在三峡库区常态下的蓄水即冬季蓄水,夏季泄水,并且在蓄水前三峡管理部门具体通知蓄水日期和大致进程或泄水日期和大致进程。 = 2 \* GB3 ②在紧急情况下,即上游洪水来势凶猛,水位上涨非人力控制,同时三峡主管门作了及时公告和通知。针对那些可以紧急抢收而由于主管部门的疏于通知而受到损失的合法经营的财产,国家不能免于补偿责任,这一方面可以促进对消落区的合法合理利用,同时也是增加三峡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