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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消落区治理的法律制度构建

  
  笔者认为,二级坝的法律地位分两种情况:其一,如果二级坝是由三峡主管部门建造,并且在三峡库区国有土地征地范围内建造的,该坝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表现为三峡库区主管单位;其二,如果二级坝的建设单位是地方政府,并且在三峡库区的国有土地征地范围内,即在三峡库区消落带内建造,这时,二级坝的所有权主体是地方政府,经营权主体是地方政府,管理权由地方政府和三峡主管部门分享,有关公益方面的管理权宜由三峡主管部门享有,例如,三峡防洪调水、蓄水、泄洪、消落区的管理、库区水环境污染治理,但三峡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尽可能地照顾二级坝的地方经济利益;除此以外的管理权,尤其是在二级坝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利宜由地方政府享有。
  
  二级坝与三峡库区的法律关系也相应地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如果二级坝是由三峡主管部门建造,并且在三峡库区国有土地征地范围内建造的,二级坝区与三峡库区的关系融为一体,只有形式上的分离,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分离;但是,在三峡主管部门将二级坝的经营权出让或出租给第三方时,二级坝的经营权划归经营权人,三峡主管部门在对库区管理时应当照顾到经营权人的经济利益,确因公共利益有损经营权人的经济利益的,应当给予一定得补偿,经营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除外。其二,如果二级坝的建设单位是地方政府,并且在三峡库区的国有土地征地范围内,即在三峡库区消落带内建造,二者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对二级坝区有相对独立的经营权,有关经营方面的法律关系地方政府占主导甚至独立地位,而除此以外的法律关系都应当隶属于三峡主管部门。
  
  五、三峡消落区的风险管制制度
  
  三峡消落区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诸如自然灾害风险、环境卫生风险、组织管理风险等,预防和处置这些风险关乎三峡消落区的安全与管理成败。
  
  (一)灾害风险管理
  
  三峡消落区间隙性水位涨落,容易导致基岩分化,山体滑坡,使道路塌方、村落被掩埋等灾害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应当建立消落区自然灾害防治机制,成立专门的三峡库区自然灾害预防与应急机构,职责是监测库区,尤其是消落区山体、基岩的地质数据,监测其随水位消落情况下的数据变化,作相应的地质灾害的预报,作好地质灾害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当自然灾害,尤其是地质灾害发生时及时作出应急处置。
  
  (二)环境卫生风险管理
  
  当库水消落后,卫生主管部门及时监测消落区卫生防疫情势,对病原传播媒介进行卫生防疫处置,当流行性病发生传播时及时启动卫生应急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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