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消落区治理可以综合选择这些主体形式,三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将消落区出让给企业集团、消落区开发公司或作为承租人的企业或单位开发利用,利益在三峡主管部门与经营者之间分配,也可以无偿使用;三峡主管部门也可以将消落区按属地原则交由地方政府开发利用,同时,由地方政府承担消落区治理和环保责任。当然地方政府不可能直接经营,它可以委托公司集团、消落区开发公司或承租人对消落区开发利用,地方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并就消落区治理和环保对三峡主管部门负责。三峡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利益分配上可以是:主管部门无偿将消落区交由地方政府开发利用,但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治理和保护好消落区,地方政府和消落区专业经营机构就消落区的开发利用所得进行利益分配。
笔者认为,环境敏感地带、投资大、治理难度大的消落区、重要风景名胜区可以由三峡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经营者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对库区边缘地区、治理要求不高、投资较少、非风景名胜区等可以委托地方政府治理。
(三)消落区开发利用的项目管制
消落区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环境保护优先的战略原则,任何项目落户三峡库区必须首先接受项目审定,高能耗、高排放和低效益的项目严禁进入三峡库区,鼓励高科技、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的项目进入,鼓励绿色农业、绿色林业项目落户。
建立消落区开发利用的经营方式的监管:三峡库区的工业发展应当严格执行《循环经济法》,确保库区消落区附近的工业企业少排放甚至零排放,加大研发和技术改进,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消落带的生态农业和生态林业开发利用,也应该走循环经济的道路,推广无公害的清洁生产技术、土壤免耕技术;限制甚至禁止在消落区的农业经营中使用化肥、农药和除草剂,开发、推广在消落区适用的有机肥料和生态农药。
在制度设计上,禁止高污染、高消耗的设备、工艺和产品进入库区,对生态工业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生态工业、生态林业项目,可以在信贷、税收、市场准入、土地审批等环节给予法定优惠或优先。
对消落区严重污染的工业企业、农业项目、在经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项目,应对其关、停、并、转。
(四)消落区开发利用的区域管制
由于三峡消落区所在的区域及其特点不同,生态特征差别较大,消落区的治理和保护必须考虑周边的环境及其自身特点,立法应在综合考虑不同区域和不同江段不同特点基础上进行消落区生态功能区区划: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以及重点保护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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