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定性及其制度构建
Legal Nature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of Dismissal Wage in Employment Contract Law
董保华
【摘要】作为
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应当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帮助的义务化或法定化。在经济补偿金性质的立法讨论中,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最集中地体现了社会法的立法思路。劳动者层次的差异性反映出了劳动者由“抽象人”向“具体人”的转变过程,应该是经济补偿金制度重构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经济补偿金;贡献补偿;帮助义务;被动解除;劳动者层次
【全文】
经济补偿金在各国和地区的称谓不尽相同。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
劳动法》称为“解职金”。而香港《雇佣条例》将其称为“遣散费”,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则称为“资遣费”。《
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
劳动法》、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规均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一定标准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立法上并未有明确界定。《
劳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出现的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的争议,是如何对于补偿金进行定性,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社会法视野中的经济补偿金是维持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设计,应当体现社会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
一、经济补偿金问题的争议焦点
在《
劳动合同法》的整个立法过程中,经济补偿金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也要支付补偿金。依照我国1994年《
劳动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主观过错外,基本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约定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出现了劳动关系长期化与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矛盾后,希望通过补偿金制度予以校正的呼声渐高。围绕着“终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出现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劳动法》的制度安排是恰当的,合同终止没有必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作为
劳动法上的独特制度在现行劳动立法上的适用领域主要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应该说适用范围的厘定还是比较准确的。《
劳动合同法(草案)》将经济补偿金扩展适用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虽然突出保护了劳动者和有可能实现预期的克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但有违合同期限和效力原理,造成经济补偿金的变异,而且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和限制用工自由,在利益的天平上出现了过度的倾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