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我国现行环境法,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法很少且分散在各实体法中,这势必影响到环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二)农村环境执法力量薄弱
我国各地的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几乎都一样,设有省、市、区(县)级环境保护机构, 一直以来国家环境工作的重点都在城市,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尚在起步阶段。国家最基层的环保部门是县一级的环保机构,绝大多数村镇都没有自己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县级环保部门也较少在其所管辖村镇设立派出机构,各县区直属部门及乡镇绝大多数更没有明确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虽然现在一些镇一级政府也建立了环保机构,但是多属空架子,没有相应的人员和资源,农村环保职能基本没有履行。因此,现有农村环境执法力量的薄弱,不能满足我国广大农村环境管理的需要,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难以控制和解决的重要原因。
(三)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
环境意识是衡量社会进步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4]2000年世界环境日前后,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对全国公民进行环境意识调查,结果报告得出的结论是:环境意识水平偏低。农民由于受到文化素质和传统习俗的影响,环境意识水平肯定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农民对环境知识知之甚少,环境意识淡薄。对于自身破坏环境的行为、周边生存空间的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更加认识不足,许多农民在生产中进行“粗放式”、“掠夺式”的耕种和经营,生活中随意丢弃、堆积生活垃圾。即使他们意识到危害,由于对环保法律的无知,也不知道自己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顺其自然。因此,环保意识的淡薄,农民为了自己一时的经济利益而有意识无意识的作出污染环境的行为。[5]
三、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健全农村环境立法
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必须以健全、严格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现有的环境法律特别是环境污染控制法律是在工业和城市污染的基础上建立的,着重反映城市的环境要求,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由于农村和城市环境特点及造成环境问题的因素不同,我们需要在法治整体性的基础上,区别认识其各自特殊性。为了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保护,需要构筑一个比较完善的、独立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把农村环保这一块从整个环保法中独立开来,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农村环保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形成一个单独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体系。具体由下列部分构成:
宪法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农村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这样整个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统一化,有利于农村环保法制建设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