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商法上对股份公司虚假出资的规制
丁珍燮
【摘要】股份有限公司是筹集诸多人的资本而经营大规模营利活动的企业法人。它对世界产业经济发展的贡献巨大。但是,有的人通过虚假出资的投入而取得股东地位,严重危害公司资本充实,也危害债权人等相关人的利益,造成对公司健康发展以及产业经济增长的障碍。本文介绍了韩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虚假出资制度,以供中国《
公司法》修订及运营的参考。
【关键词】虚假出资;通谋虚假出资;伪装出资
【全文】
一、虚假出资的意义
股份有限公司其本质上是筹集资本而经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因而,在股份公司设立时,股份认购人承担按所分派的股份数缴纳认购股款的义务,发起人必须在股份总数都被认购后,尽早使股份认购人缴纳对各股份的认购价款总额。韩国在股份公司各股东认购股款的方式上,采用的是全额缴纳主义。韩国在应对虚假出资方面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制。根据《韩国商法》第332条第l款的规定,在认购股份时,利用假设人的名义或者无端冒用他人名义认购股份的,应当承担作为股份认购人的缴纳责任,并且根据同条第2款的规定,经过他人的承诺利用该名义认购股份的,应当承担与他人连带缴纳责任。因为缴纳需要使公司实际拥有该股价款,就缴纳而言,股份认购人不得以抵销对抗公司(韩国商法第334条),也不允许代物清偿或更改认购股款。为了确保缴纳的股款到位,缴纳行为必须在股份要约书所记载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缴纳地点进行,如果要变更缴纳款的保管人或者缴纳地点的,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韩国商法》第306条)。保管缴纳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到公司成立后才能放出这些缴纳款,只在发起人或者董事请求时,才能发给其保管金额证明书。
为了保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确定原则和资本充实原则得到顺利实现,保护善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韩国商法》通过缴纳款保管制度防范虚假出资,并规定,如进行虚假出资,就对董事、发起人等有关人员加以刑事制裁,以预防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可以按照其虚假缴纳是否与缴纳款保款银行有共谋分为通谋虚假出资、伪装出资、折衷形态的三种类型。对于虚假出资的效力范围,韩国的学说、判例的观点有分歧。下面简要分析虚假出资的类型和韩国有关的学说、判例,以及与虚假出资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