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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重要事实”的判定

  
  就以上两种方案而言,第二种方案似乎更为可取。原因在于,如果采取第一种方案,将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事实从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中排除出去。这样一来,保险人无法知晓上述信息,事实上,上述信息反映了投保公司近期内实施的某些行为,而上述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遭受诉讼。如果投保人不将上述信息告知保险人,保险人根本无法准确的算定保险费率或者决定是否承保,并由此遭受经营损失。反之,如果采取第二种方案,仍然将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事实纳入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中,则一方面,保险人可以根据上述信息准确的算定保险费率或决定是否承保以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另一方面,在将董事责任保险人纳入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之中后,如果保险人利用上述信息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保险人产生了现实的威慑和警示作用,防止其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综上所述,第二种方案实现了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值得我们借鉴。

【作者简介】
孙宏涛(1978—  ),男,山东济南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保险法公司法的研究与教学。
【注释】〔收稿日期〕〔基金项目〕 本文系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华政经济法学(S30902)的建设成果。华东政法大学科研资助项目(2008年度,项目编号:08HZK002)的阶段性成果。
孙宏涛(1978—  ),男,山东济南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保险法公司法的研究与教学。
See American international specialty lines ins. Co. and National Union Fire Ins. Co. v. Towers Financial Corp. F.Supp., 1997 WL 906427 (S.D.N.Y.).
See Joseph P. Monteleone, Nicholas J. Conca, Directors and Officers Indemnification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an Overview of Legal and Practical Issues, Business Lawyer, 1996, v. 51, pp. 584-585. Insurance Institute of London,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Sprinters London Limited, 1999, pp.187-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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