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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重要事实”的判定

  
  三、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重要事实”之判定:基于保险人承保风险控制与投保人合法权益保护双重视角之解读

  
  如上文所述,在订立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对于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应当采用“决定性影响”标准加以判断,只有那些对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有决定性影响的事实才属于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决定性影响”标准的适用缩小了投保人在订立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时应当承担的告知义务的范围,减轻了投保人的负担,实现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而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但是与此同时应当看到的是,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保险合同具有许多不同之处。原因在于,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是董事和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不当行为,因此,董事和高级职员遭受诉讼的风险大小不仅与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自身情况有直接的联系,同时还与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业绩以及经营措施密切相关。

  
  为了对重要事实的概念有进一步深入的了解,我们借助American international specialty lines ins. Co. and National Union Fire Ins. Co. v. Towers Financial Corp.一案进行分析。[②]在该案中,原告美国国际专业保险公司(American International Specialty Lines Ins. Co.)和美国联邦火灾保险公司(National Union Fire Ins. Co.)以被告城堡金融集团公司(Towers Financial Corp.)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与其签订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

  
  在该案中,Steven Hoffenberg 是城堡金融集团公司的董事局主席,1989年11月8日,他代表城堡金融集团公司向美国联邦火灾保险公司递交了一份填写好的董事责任保险投保单。在投保单中,城堡金融集团公司声称其董事和高级职员没有实施投保单中列明的可能导致诉讼的错误、遗漏等不当行为。按照美国联邦火灾保险公司的要求,城堡金融集团公司向其递交了1988年度的财务报告以及截止到1989年6月30日的半年财务报表,这其中还包括了城堡金融集团公司的年度销售总额、净利润以及资产总额。财务报告的相关信息将城堡金融集团公司描绘成一个欣欣向荣的公司。后来,美国联邦火灾保险公司的内部承保经理John Doyle证实,城堡金融集团公司在财务报告中所做的虚假陈述对保险人最终签发保单起了决定性的影响。

  
  1989年11月17日,美国联邦火灾保险公司向城堡金融集团公司签发了董事责任保险单,承保金额为500万美元,保险期间为一年。保单上写明了被保险人是城堡金融集团公司,但对城堡金融集团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列举,而只是抽象规定其承保对象包括那些“过去、现在以及将来经过合法程序被任命为城堡金融集团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人”。1990年10月,城堡金融集团公司的董事局主席Steven Hoffenberg,向城堡金融集团公司递交了续保申请,请求续保。按照保险公司续保的要求,城堡金融集团公司向其当递交了1990年度的财务报告。根据1990年度财务报告的显示,城堡金融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此外,城堡金融集团公司的销售额、净利润以及资产总额都比上一年有明显的增加。美国联邦火灾保险公司向城堡金融集团公司做出续保承诺,保险期间从1990年11月17日到1991年11月17日。与原来的保险单一样,该续保单也是向城堡金融集团公司签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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