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投诉人的所有投诉理由中,其中两条投诉理由足以证明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即中标产品没有销售许可证;中标公司存在围标行为。
(一)关于中标产品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投诉
本项目第二包产品属于商用密码产品。
根据《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
十条规定,商用密码销售许可为国家强制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同时《
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也规定,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因此,参加本项目第二包的投标供应商应具有投标产品的销售许可证,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投标属于无效投标。
鉴于本项目第二包只有三家供应商投标。如若投诉属实,即中标人没有所投产品的销售许可证,则其投标为无效投标。如此一来,根据《
政府采购法》第
三十六条、
三十七条的规定,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并重新采购(除采购任务取消外)。
另,评标委员会复评查明,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未提供投标产品销售许可证,不符合资质条件要求,应予废标。
(二)关于中标人围标的投诉
如果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围标属实,根据《
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这种情形下,由于第二包投标人共三家,就有两家供应商串标,造成实质上只有两家供应商竞争,违反政府采购的有效竞争原则。此种情形也应废标后重新采购。
中标产品无销售许可证与中标人涉嫌围标两个投诉理由,任何一个投诉理由成立的后果都是废标并重新采购。而在重新采购中,投诉人仍有权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