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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应当关注的几个理论问题

  

  三、大规模侵权诉讼证明负担分配问题


  

  对中国而言,2008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仅产品质量事件就令人痛心疾首。例如,导致数名患儿死亡、数十万儿童受害的“三鹿奶粉事件”,受害人提起侵权民事诉讼后,数家法院不予受理。三鹿公司破产后,法院又受理了受害人的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当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客观地说,如果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即使法院受理了受害人的诉讼,仅侵权事实证明一项,当事人也很容易“受伤”!例如,购买“三鹿”产品的证据,受害人使用“三鹿”产品的证据,使用“三鹿”产品与患病或身亡(人身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使用“三鹿”产品与损害赔偿范围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特别是当被告方提出国内诸多企业奶产品都含有三聚氰胺,受害人也食用了其他企业含有三聚氰胺的奶产品,导致受害人致损的产品也许是其他企业的产品,等等,这些事项的证明,是任何一个产品侵权责任案件受害人所必须面对的甚至是难以承担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产品侵权案件证明负担分配的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三鹿”案中,三鹿公司完全可以奶品中加入三聚氰胺在当时是“潜规则”甚至是业内“众所周知”的事实,且这一“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在当时并不存在为由,提出免责。从法律角度看,这一免责事由很可能获得证明。为克此弊,建议引入美国侵权法大规模侵权证明负担分配原理,公平分配侵权事实证明负担。


  

  所谓大规模侵权证明负担分配,是指当一个行为或一类行为导致大多数主体相同或类同法益的损害时,法律对此类大规模侵权事件,要求受害人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了此项损害,并按照被告产品在同类市场上的占有份额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在诸如“三鹿奶粉事件”之类的产品质量大规模侵权案件中,除其他构成要件外,受害人只要能够举证证明被告的产品有可能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侵权行为即构成。至于损害赔偿范围,则根据该产品在一国市场上的占有份额确定。从而,使受害人免除了其损害必须是被告产品导致的这一因果关系的证明,更利于受害人权利的救济。在个案中,如果有许多人(大规模)因使用同类产品受害,这种产品就有可能导致了此项损害。这样分配证明负担,被告更有可能承担因为生产瑕疵产品而带来的损害,而不至于导致受害人有损害无救济情形的发生。且这样分配证明负担的制度,更能刺激生产商生产更加安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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