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产资源相关税费概况
(一)我国与西方国家矿产资源税费的概况比较
我国与西方国家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种类上有较大差异,我国主要征收的税费包括资源补偿费、资源税、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国内一些地方已不同程度地开展生态费征收工作,部分颁布和修订了矿山环境管理办法。西方国家主要征收权利金、资源租金税、矿业权租金、红利和资源耗竭补贴制度,特别是资源耗竭补贴是负权利金,税收减免专项用于企业寻找新矿体。[6]
(二)云南省矿产资源相关税费情况
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指引下,云南省颁布实施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实际主要存在的税费种类有: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矿产资源税和地方性政策。在矿资源保护及管理专项费又以省、地、县按比例分配。现行矿产资源税费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在是以产量销售收入计价征收,使得资源税和补偿费重复收费,出现了征收难度;资源税费的单位税额过低,按传统的说法是产品高价、成本低价、环境无价。各个企业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资源税费的减免和欠缴的问题。资源补偿费的分配情况是,中央统筹四成,云南省占六成。省里的六成,给矿产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20%,地质勘查基金30%,矿产资源保护及管理专项费50%。这种分配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矿产地分配比例偏低,并且这部分进入地方统一财政,就跟其他的财政收入没有区别,用于地方的统一开支,而用于矿产地的发展、恢复、保护的款项微乎其微。由于利益分配不合理,基层矿产业在利益驱动下私挖乱采。
三、建立完善云南省矿产资源枯竭城市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
按照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付费”,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不良影响的生产者、开发者和经营者应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进行补偿。同时,政府综合管理、宏观调控的职能是不可忽视的。许多研究已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提出了各种的方法,比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制度,将开采许可证制度与保证金制度挂钩、建立矿山恢复治理项目环保企业、设立“干股”保证矿区农民根本利益、探矿权采矿权全部纳入市场动作等。[7]在这里,笔者对其他资料中的分析不再一一介绍,而是结合云南省资源枯竭城市的特点,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建立专门矿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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