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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矿产资源枯竭城市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

关于云南省矿产资源枯竭城市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考



以云南省两个资源枯竭城市为例

高勤琴;周琪雪


【摘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下发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重点探索的领域就包括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本文结合云南省有色金属矿产资源丰富、矿山企业较多的特点,以云南省资源枯竭城市为例,研究关于矿产资源枯竭城市的生态补偿机制,重点阐述建立矿区环境管理部门、建立矿山企业恢复治理制度、多渠道解决经济单一的问题、设立环保项目进行项目招标、设立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和建立预算拨款制度。

【关键词】矿产资源;枯竭;城市;生态补偿;机制
【全文】
  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颁布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文件明确了生态补偿工作的意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等等,指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是重要的探索领域。经过近两年的试点,在全国各地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浙江在全国率先建成了最先进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网络,宣布生态补偿机制在浙江全面实施,此举属于全国首创。2008年,浙江省财政决定拨出6亿元,依据《浙江省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试行办法》,对各个地区进行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与此同时,许多其他省区的工作目前尚未见有成效的报道。在此,笔者结合云南省是有色金属王国的特点,具有多个特点鲜明的矿山企业的情况,就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作一点探索和思考。
  
  一、云南省矿产资源枯竭城市面临的问题和困境
  
  截止目前,国务院确定了两批资源枯竭城市,云南省两个城市榜上有名,第一批包括红河州个旧市,第二批包括昆明市东川区。这两个城市有着不同的矿藏资源,同为资源枯竭城市,在历史背景、发展道路上又有许多相似之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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