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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背景下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在自然保护区中实行有限的地方公共管理
  
  公共部门不能被视为是中立的、全能的整体。事实上,政府由一系列具有不同结构、动机、利益刺激和不同操作层面的分部门主体组成。而且政府也不是唯一会失灵的组织。[11]建议将自然保护区的一些特殊功能如生态、环境、教育、资源库等与地方政府的管理功能脱离出来,由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单独管理。“生态经验告诉我们,生态理念不是通过国家的万能权力,而是在国家主管机构和公众舆论监督的共同制约下滋生的。”[12]所以,在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问题上,要实行有限理性的公共管理,充分发挥公众的力量,对政府及相关的管理机构形成有效的制约。
  
  (四)确立并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国家作为利益主体无力保障所有生态功能得到永久地保护,所以只有通过生态功能区的非开发性所有权的分散化才有可能更永久地实现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不能把主要责任推定为由所在地承担,并且只能以帮助自然保护区的经济发展才能真正实现有效的保护[13]。此制度能为生态服务功能的有效利用与成本补偿间的利益再分配中公平性的法律保障。能保障保护者的经济回报、破坏者与污染者的责任承担和成本支付、受益者占有生态环境利益支付、付费者的生态需求的满足、受害者获得应有经济赔偿,从而维护不同利益需求主体的公平与和谐发展,也能保障自然保护区的持久保护。
【作者简介】
戈华清,上海交通大学,上海。
【注释】http://www.zhb.gov.cn/natu/zyb/zrbhq/200707/t20070704_106109.htm《全国自然保护区统计表(截止2006年底)》2007年7月4日访问。
http://www.zhb.gov.cn/natu/zyb/fzgy/199907/t19990707_78255.htm 《全国环保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1999-2030年)》,2007年7月4日访问。
  http://www.lrn.cn/media/landnews/200711/t20071122_170302.htm《黑龙江再次打响耕地保卫战》2007年7月5日访问。
戴星翼 俞厚未董梅著《生态服务的价值实现》科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74页。
托马斯.思德纳着张蔚文 黄祖徽译《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工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年12月版第61页。
Weak versus Strong Sustainability  Eric Neumayer 王寅通译《强与弱-两种对立的可持续性范式》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105页。
http://www.zhb.gov.cn/hjyw/200611/t20061116_96113.htm>  《打破保护区等级“终身制” 为区内影视拍摄活动立规矩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管利剑在手》2006-11-18 访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2(4):“生态功能保护区属于限制开发区,自然保护区……各类特别保护区域属于禁止开发区。”
韦伯著 杭聪编译《经济与社会-在制度约束与个人利益之间博弈》 北京出版社2008年版。
Weak versus Strong Sustainability  Eric Neumayer 王寅通译《强与弱-两种对立的可持续性范式》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7月版,第105页。
托马斯.思德纳着张蔚文 黄祖徽译《环境与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工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年12月版第18页。
  约阿希姆.拉德卡《自然与权力-世界环境史》(王国豫 付天海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340页。
  钟茂初著《可持续发展经济学》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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