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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听审请求权(下)

  

  第二,加强法官的释明权


  

  释明权,是指当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他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的时候,法院通过对当事人进行发问等方式,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请,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根据释明权行使的范围来划分,释明权可分为四类:(1)不明了之释明,即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及陈述不明了时,法官让他叙明,使不明了变得明了;(2)诉讼资料补充之释明,即当事人的主张、陈述以及证据材料不完整时,法院让他补充;(3)除去不当之释明,即当事人的主张、陈述如有不当,法官让他补充或修正;(4)新诉讼资料提出之释明,即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诉讼资料,法官启发他让他提出。释明权是法官的诉讼指挥权的重要内容,释明权的行使有弥补辩论主义缺陷,保障当事人听审请求权之功能。


  

  根据听审请求权的要求,法院在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之前,应当充分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让当事人能够富有影响地参与审判活动,当事人有向法院陈述诉讼主张、事实主张、法律见解的权利,有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等。这些纸面上的权利要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利,其前提就是当事人要有向法院提出这些主张和证据的能力,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应的进行诉讼的能力,他们还是无法行使这些权利的。如果当事人陈述的主张不明了,对方当事人由于不明其诉讼请求而不能作充分有效的辩论,法院则由于不解其意,其判决有可能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如果当事人应该提出的证据不知道要提出或提出的证据不充分,那他就不能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对抗,甚至会导致败诉的后果。这些情况都表明当事人不能富有影响地参与审判活动,而这样的话,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便会落空。因此,在这些情况发生时,法院应当积极地行使释明权,启发当事人补充陈述,使其主张明确清晰,并提出完整的事实主张、证据材料及法律主张,只有这样,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第三,进一步公开法官的心证


  

  法官的心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心证是指法官对案件的争点、诉讼标的、证据材料、待证事实、法律问题等所形成的认识、评价和判断。狭义的心证是指法官对案件的证据材料、案件的事实所形成的认识、评价和判断。由此,心证公开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心证公开是指法官将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整个心证,在诉讼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向当事人双方公开,让双方对法官的心证有所了解。狭义的心证公开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将其对案件的事实的认识向当事人双方公开,听取当事人双方就此心证所发表的意见。心证公开可以使当事人(律师)适时预测法官心证形成之过程及结果,提出充分之攻击防御方法或陈述意见,促使法院及时治愈或补全隐存于判断过程的谬误或不完全之处,[8]从而有利于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的实现。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务过程中,法官有时也会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心证,但是由于受到法院“审判纪律”的约束及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法官的心证公开是非常有限的,有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不敢公开其心证,这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听审请求权。因此,为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的心证有待于进一步公开。第一,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适时地公开其对事实的认识与评价。在审前准备阶段或者在庭审过程中,如果法官发现证据不充分的话,可以向当事人表明自己的见解,促使当事人提出充分的证据;如果法官发现当事人双方有遗漏的事实没有辩论的,法官公开其心证后,让当事人双方就遗漏的事实进行辩论,发表其意见和主张。第二,要求法官表明其法律见解。法官有表明其法律见解的义务,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法律适用所形成的见解要及早向当事人公开,以便形成正确的法律争点,当事人双方有针对性地展开辩论,提出法律主张并发表法律见解。如果法官不公开其法律见解,常常会出现对于法官在判决中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庭审辩论中并没有涉及到,没有对其发表意见。这就使得当事人不能对判决的形成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造成诉讼突袭,不利于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的充分实现。第三,要求法官除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分散地公开心证以外,还应当在庭审结束时集中公开心证,即要求法官在法庭辩论临终结时,将其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所形成的初步心证,先向当事人双方适当公开,允许当事人双方对法院的这一心证内容发表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再对案件进行最终的评议,并修正其以前所形成的心证。当然,法官在开示其心证时,还应当说明心证形成的理由,以便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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