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调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今天,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应当以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为指导理念,不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不论是实行辩论主义的程序还是实行职权探知主义的程序,都应当贯彻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从理论上说,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就应当使得听审请求权的各项内容和要素都能够得到全面和充分的实现。然而,民事诉讼的程序类型具有多样性,不同类型程序的价值取向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的程序追求慎重而正确的裁判,有的程序追求灵活简易快速的裁判。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程序,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的保障要求是不一样的。例如,普通程序中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保障就要比简易程序高。本文以普通程序为着眼点来论述听审请求权的保障问题。
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解决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司法的独立尤其是法官的独立,又要完善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还要提高法官的素质。就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而言,为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我国当前应当着重做到: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听审原则,加强法官的释明权,进一步公开法官的心证,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机制,改进送达方式,等等。
第一,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听审原则
保障听审请求权不仅仅是宪法价值要求,也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民事诉讼法应当将听审原则即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确立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当然,是否应当将听审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考虑该原则是否有独特的功能,该原则能否为其他原则所代替。如果听审原则没有特殊的功能,听审原则能够被其他原则所替代的话,该原则就成了多余。实际上,听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有特殊的功能,它能够让当事人充分地、富有影响地参与诉讼程序,让法院充分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得到法院充分的尊重,同时也彻底地防止和消弭诉讼突袭的发生。这些特殊的功能是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主义、直接言辞原则、公开原则所没有的。平等原则强调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地位平等,能够平等对抗;处分原则强调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辩论主义强调法院裁判受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约束,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由当事人提出等;直接言辞原则强调的是审和判的合一,强调口头审理;公开原则强调的是法院的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向群众公开和向社会公开。这些原则主要的不是考虑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问题有充分的发表意见和主张的机会,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等内容。如果仅仅有上述原则而没有听审原则,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不充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还得不到实质的保障。民事诉讼中确立听审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原则是立法者进行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和司法者进行诉讼获得所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违反了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侵犯了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则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或者申请再审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