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的设置及其弊端
在我国,人民法院将劳动争议案件视为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但是,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存在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的显著特殊性,导致现行的“民劳合一”的劳动争议诉讼体制日益滞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本节从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入手,详细分析了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弊端所在。
(一)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
自1986年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以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启动。198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1986]32号批复第一条规定,关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暂由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1993年《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出台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1986年以来由经济庭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改由民事审判庭受理。在法院系统内部,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以及相关业务分工,曾将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纠纷案件的审理分别由民事庭、经济庭、知识产权庭等进行,之后审判制度改革为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民事四庭等以适应统一的民事诉讼程序,但始终没有劳动争议审判庭的设置。
司法实践中,随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飞速增长,不少法院设立了劳动争议合议庭来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但是,该劳动争议合议庭仍属于民事审判庭的内部机构,而且,与其他民事审判合议庭相比,劳动争议合议庭也只不过是由几名比较固定的审判人员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而已,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设置的弊端
在我国劳动争议诉讼制度恢复之初,由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多,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这种做法考虑到了我国法院机构设置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合理性。但从劳动争议诉讼的发展趋势看,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诸多弊端。有人指出,我国现行劳动司法机构模式存在如下弊端:[17]
其一,我国法院系统的民事审判庭是一个非常庞杂的审判机构,特别是民事司法改革将原来的经济审判庭并入民事审判庭以后,民事审判庭成为审理财产、人身、合同、房地产、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多种纠纷的审判机构。在法律制度的发展愈加国际化、专业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这种组合式、捆绑式的审判机构形式明显不符合国际潮流。因为它抹杀了法律的特色,牺牲了法律的个性。
其二,“大杂烩”式的民事审判形式不利于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发展,影响了法官的专业法律素质的提高,特别是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官普遍接触较少,加之基本上未接受过系统的劳动法律知识培训,故势必影响办案质量。
其三,在民事审判的大家庭中,由于各类纠纷所体现的利益差别较大,经常会出现“经济案件抢着办、房产案件轮着办、离婚案件躲着办、劳动案件懒得办”的局面,其后果是法官对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冷落、越来越生疏、越来越疲于应付。
其四,由于“大民法”、“大民庭”的优势心理作怪,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容易造成适用程序和法律的混乱。在实践中,部分法官由于没有认识到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纠纷的本质区别,把劳动争议案件等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因而在法律的适用上大量存在用《
民法通则》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导致了劳动争议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其判决结果也违反《
劳动法》的规定。
其五,劳动争议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权益纠纷,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导入“三方机制”来平衡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由民事审判庭独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际上排斥了政府、工会、雇主组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特殊影响力和长期积累的工作经验,导致了法官的独断专行,也影响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