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对仪式婚所作的司法解释,先采类推适用,后采反对解释,其价值判断在公益和私益的保护上摇摆不定。显然前者更注重个人私益之保护,承认制定法与传统习俗之冲突,对仪式婚之效力予以肯定;后者则更注重公益之维护,对在法律之外之婚姻予以制裁。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存在的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对仪式婚先采类推适用,后采反对解释,在价值判断上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最高人民法院采用的这些解释方法,未免顾此失彼,失于周延。
对仪式婚类推适用登记婚之规定,承认仪式婚之效力,重私益而轻公益,对当事人无视婚姻登记制度的行为过于迁就和放纵,客观上无异于默许当事人的法律规避行为,从而使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形同虚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类推适用中存在的主要缺陷:第一,司法机关有不严格执法之嫌。在所有承认事实婚姻效力的司法解释中都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几乎每次都强调不登记是违法的,但又认为保护这类婚姻是切合实际的。第二,放纵对公共利益的潜在威胁。即使仪式婚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因为它没有办理登记,这仍然是对法律的一种规避。它使婚姻关系的确立摆脱了国家的监控,也就为违法婚姻的产生创造了便利条件。“假如立法者或准立法者预想事件最重要的利益为复数,则只在待处理的利益状况全部包含最重要利益的情形,始得进行类推适用。”[8]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仪式婚类推适用登记婚的有关规定,显然对个人私益保护有余,而对公共利益保护则略显不足。第三,助长了仪式婚的继续滋生。法律具有可预测性,行为人可以依据法律预见到某种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从而使法律对试图违法的人起到预警的作用,鼓励守法的公民自觉地在法制的轨道中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对只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具备形式要件的仪式婚类推适用登记婚的规定,不仅破坏了法律的预测作用,而且无异于鼓励人们更加蔑视婚姻法关于登记制度的效力,这在客观效果上会助长更多的仪式婚。
比照登记婚而对仪式婚采反对解释,其效果如何呢?采反对解释,否定仪式婚的法律效力,虽然通过这种严厉的惩罚会促进婚姻当事人办理登记,但其在客观上无视传统习俗对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积极作用,反而不利于婚姻当事人的幸福,且遗留下大量的社会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反对解释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其一,忽视了当事人的婚姻幸福。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反对解释的过程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无疑把登记制度对公益的维护视为最重要的利益要素,却忽视了当事人的婚姻幸福。其二,诱发家庭中的不稳定因素。由于中国自古注重结婚仪式,一旦男女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男女双方均认为该婚姻对自己具有约束力。现法律明确规定其不受法律之保护,则男女双方原先认为具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将烟消云散,那么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经任何程序终止仪式婚关系。[9]这本身就有可能导致家庭产生更多的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