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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平等保护与行政法观念转变

【注释】 孟勤国.物权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法学,2005,(8).
方世荣.论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湖北社会科学,2005,(1).
甘文.行政与法律的一般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35.
罗豪才.行政法论丛(2).法律出版社,1998, 426.
甘文.行政与法律的一般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50.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349.
孙笑侠.法的观念与现象.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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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论作为一种法解释的方法论渊源于德意志的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的利益法学,并受到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强烈影响。20世纪60年代,日本学者星野英一将其体系化。
曹小龙.论利益衡量http://www.legalline.com.cn/2005-6/20056790919.htm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276.
彼得·G·伦斯特洛姆.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5.
汪进元.论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法学研究,2001,(2).
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中的程序性规定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有着密切的渊源关系。《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非经其具有同等身份的人依法审判或依照王国的法律规定,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自由权或自由习俗、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放逐或施以任何方式的侵害。” 这是封建贵族利用法律程序对王权的限制,体现了法律程序对自由和财产的初始保障。在爱德华三世时代,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28条法令即《自由令》正式出现了现代所说的“正当程序”的条款,用以约束国王的言行,其第三章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存的权利。”这条规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扩大了正当程序的适用范围。
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
参见萨恩斯坦.宪政与财产权.刘刚译,http://www.gongfa.com/caichanquansaensitan.htm
刘海年等.人权与宪政.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6.
参见张令杰.程序法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研究,1994,(5).
卡尔·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107.
姜明安.健全行政程序立法是完善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法学,1995,(5).
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1997,157.
转引自刘东生.行政征用制度初探.行政法学研究,2000,(2).
江平.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应遵循的原则.人民日报,2003-02-11.
转引自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607.
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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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光,王锴.财产权与生命权关系的嬗变.法学家,2004,(4).
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8.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PAN>
参见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湾三民书局,1994,19.
A.J.M.米尔恩.人权哲学.王先恒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293.
转引自梅夏英.当代财产权的公法与私法定位.人大法律评论,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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