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平等保护与行政法观念转变
石佑启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对公私物权予以平等保护的原则,该原则确立及其贯彻无疑会对行政法产生影响。它要求转变行政法观念,创新行政法制度,主要体现为:树立公益与私益平等对待的理念,引入正当程序,确立公平补偿标准及推行服务行政等,以回应物权平等保护之现实需求,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物权;平等保护;行政法;观念转变
【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
《物权法》)第
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确立了对不同主体物权予以平等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对公有物权和私有物权予以平等保护,是
宪法上“平等原则”在
《物权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对
宪法的基本精神的反映。
《物权法》主要属于私法的范畴,但
《物权法》从私法角度确立的公私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对作为公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法,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平等保护不只是一个形式、一个原则,更重要的是内容和结果的公正以及行之有效的措施。”[①]为贯彻平等保护原则,行政法应积极进行理念与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促进行政活动的公开、公正与公平,强化政府与公民之间服务与合作的关系,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互动、共进与协调发展。
一、公益与私益平等对待——物权平等保护之前提与基础
中国古代重公权而轻私权的法律传统和“重义轻利”的主流价值观占统治地位,个人私产很难真正得到承认、尊重与保护。几千年封建统治的突出特点就是清晰的帝制、模糊的产权,私有财产权理论是稀缺的。新中国成立后,长期以来,囿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片面理解和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对私有财产权几乎采取了彻底否定的态度,主流意识形态一直拒绝私有财产这个概念,谈“私”色变,甚至一度将私有财产视为洪水猛兽,使私有财产权理论与制度都缺乏生存的空间与土壤。长期以来,私有财产权一直不被重视甚至倍受歧视,人为限制私有财产权甚至公开侵犯私有财产权的现象比比皆是。
在我国传统理论和制度中,存在公共利益至上的倾向。在利益层次的宏观导向上,我国强调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要绝对服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并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简单混同为公共利益,导致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天平过度向公共利益一端倾斜,出现严重失衡现象。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场合,常常以无条件地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片面满足公共利益之需要。“传统的行政法学观点认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社会主体应该对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予以充分尊重和服从,行政行为被赋予了社会个体行为所没有的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个人利益在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无条件牺牲个人利益。”[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