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保障法与积极人权密切相关、与消极人权无关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不被剥夺的基本权利和受到帮助的基本权利。人权以义务性质为划分标准,人权可以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作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合称的社会权,是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能够享受必要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符合其人格尊严和促进其发展的权利。社会权是一种积极人权,是“一种靠国家的积极干预来实现人‘象人那样生存’的权利”。与社会权相对应的是自由权,是排除国家的妨害和要求国家不作为的权利,是消极人权。本书将社会保障权看作是典型的社会权,认为社会保障法以保护积极人权为目的,而与消极人权无关。
二、分析:社会保障权的嬗变
以上两个观点是对社会保障法本质的探索,但该书重点在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的研究只是顺带的结果,没有展开论述。首先,社会保障是基于人类的社会理性而采取的社会互助行为和制度设计,然而社会保障法是法律对社会保障的调整和规制的产物,是第二性的,有哪一部法律不是以人类的理性为人性基础和逻辑前提的呢?其次,人权与法律权利在本原、主体、客体、存在形式等方面都不相同,该书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分析工具----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而直接分析社会保障法与人权的关系,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讨论问题,用“有关”“无关”等概念,略失论证的严谨性。笔者认为,如果该书用社会保障权的概念及其内涵的演变来探求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可能会使理论的构建更丰富和饱满。
社会保障权是从人类的互助活动中产生的一种权利,随着人类社会组织生活的变迁,社会保障权利观念发生了并正在发生着变化,必然要经历一个“从相对模糊、松散和同质的状态向明确、紧凑和异质的状态转变的过程”。
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灾难和人类心灵的创伤,导致人类对生命、自由、人格尊严的反思,人权观念高涨,加上世界社会保障实践的发展,一方面,“基本生活”的内涵在不断变化,社会保障不仅要维持社会成员的生存,还要维持一种“体面”的生活状态,满足社会成员心理等多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保障越来越体现出人类互助的本性,成为在每个人生活自理的前提下的社会共助,使人不至于因为各种社会风险被“甩出社会结构之外”,成为社会的弃儿,从而增强社会的整合,维护人的尊严。同时,社会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不平等,必然带来弱者的经济乃至精神的不自由,需要国家对这种实质不平等进行矫正,实质也是社会成员的自由权对国家行为的“容忍”。社会保障将包括政府在内社会主体都纳入到这个通过社会互助积极应对社会风险的体系,构成社会民主的基础。社会保障权作为社会成员为了免于困顿的社会互助权利,并没有否认个人生活自理、自助的原则,也超越了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划分。社会保障法则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权利而将个人自理、私人互助和社会的互助在全社会层面上重新建构的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