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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的嬗变与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读《社会保障法比较研究》

社会保障权的嬗变与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读《社会保障法比较研究》


贾华


【全文】
  
  刘诚老师的《社会保障法比较研究》一书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目前,国内外的社会保障法研究多是制度的介绍、设计和比较,对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还比较少。本书对社会保障法的本质等基本理论的探索,闪烁着创新之火,照亮社会保障法的幽微之基。笔者不揣浅陋对该书的观点作一番粗浅的解读与分析。

  
  一、解读:《社会保障法比较研究》的理论创新

  
  《社会保障法比较研究》的主体部分是比较世界上不同类型社会保障法模式,分析其异同。但核心及创新在于,作者提出社会理性是社会保障法的人性基础和逻辑前提的观点,并认为社会保障法与积极人权密切相关、与消极人权无关。

  
  1. 社会理性是社会保障法的人性基础和逻辑前提

  
  目前,关于社会保障法的理念、思想基础(思想文化渊源)和理论学说,包括人道主义、社会平等思想、慈善思想、人权—生存权思想、社会连带思想、仁爱思想等观念。本书认为这些理论共同的逻辑起点是社会连带关系。然而,社会连带理论本身并没有说明社会保障法律现象,只是对人类社会存在的连带关系这一现象的认识,并没有说明人类给予社会连带关系而采取的措施。而社会保障的本质在于,它“是为保证每一个人的生活安全、维持基本生活并保证生活质量从而保证其生存权和发展权、进而实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而采取的社会互助行为”,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是人类基于对社会连带关系认识而采取的互助行为。人类这种基于社会连带关系的认识而进行社会合作的观念就是社会理性,就是“帮助他人就是帮助自己”的观念。社会保障法则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预防和公平解决人们在以保证每一个人的生活安全、维持基本生活并保证生活质量从而保证生存权和发展权为目的的社会互助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冲突从而维持社会秩序的强制性行为规范,其本质是社会互助法。因此,社会理性是社会保障法的人性基础和逻辑前提。

  
  法是以社会现实为调整对象,也就是说,社会现实是第一性的,法是第二性的。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保障和法的组合概念,对其本质的界定要依据社会保障这一社会现实,其调整技术也不能与社会保障的现实相冲突,法要依据人的需要来进行构建,选择它能够调整的事物和能够选择的调整手段来调整。本书抓住了社会保障的本质特点即社会互助来分析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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