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刑讯问题

  

  对社会而言,单纯依靠武力确立行为模式,并不能够真正使人们遵守法制,诸如通过刑讯来实现打击犯罪的高效率这样的行为,非但不能真正使人们信服,使犯罪分子接受相应的处罚,反而由于压迫的存在,使人们普遍处于“敢怒不敢言”的状态,甚至使得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地报复,“严打”过后的新犯罪高峰便是实证。显然,以“恐怖的刑事政策”对待“恐怖的犯罪”,难以真正恢复正义的价值。离开以正义价值为基础的刑事政策并不能真正解决犯罪问题,更是无法有效遏制刑讯,而只能在表面上暂时压制犯罪分子的反抗,使得矛盾更加激化而非缓解。


  

  概而言之,为了提升刑事政策的合理性,有效遏制刑讯,功利价值必须受到公正价值的限制与约束。毕竟“,功利主义是无孔不入的价值观,只要你没有、也不准备接受其他为人们所公认的价值标准,如公平、正义、自由、人权等,你就会有意无意地成为功利主义的俘虏”。[16]同时,为了有效控制犯罪,刑事政策中的功利价值又是不可能被完全否定的,受到理性的公正价值限制的功利主义是现实的需要。毕竟,公正的代价有时候是非常昂贵的,特别是对于程序正义的诉求,就如贝勒斯所说的:“尽管法律和伦理中的一般性的程序原则是相同的,但是实施成本和其他因素限制了法律强制实施这些程序原则的程度。”[17]


  

  具体到我国刑事政策之调整,我们需要在功利和正义两大价值层面的博弈和协调中,改革上述刑事政策,以便有效地遏制刑讯和更加理性地打击犯罪。


  

  一方面,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刑事政策应当向着有利于控制犯罪的方向发展,但绝不是一味地通过严惩犯罪来实现暂时的利益。只有“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才能使得惩罚犯罪的活动更具有理性,刑讯等不择手段、只讲暂时结果的纯功利主义反应,显然不属于对犯罪的合理反应。“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作为新社会防卫运动提出的一个刑事政策口号,其要旨在于通过多学科的研究提出符合我们这个时代要求的、对打击犯罪更有效的反应方式和战略,而法治、人道和科学则被视为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的三大评价指标。[18]确立这样的指导思想,无疑是对刑讯的当头棒喝。


  

  另一方面,改革具体的刑事政策。在“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这样的指导思想之下,我们应当对我国上述刑事政策做出改革,以便更加理性地控制犯罪、遏制刑讯。关于“严打”,“严打”与“轻轻重重”两极化发展的世界刑事政策发展趋势有一定的相契之处,但是只强调严厉难免忽视轻处。既要对轻微犯罪予以轻处,将严厉打击的范围限于最严重的犯罪,实现轻重分流,又要增强法网的严密性和刑罚的确定性,从而使得运动式、革命式的“严打”成为日常性的、持续性的打击,使得刑讯、不惜一切代价侦破案件变成理性的、正当程序控制下的刑事追诉活动;关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坦白从宽”体现了对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鼓励,坦白应当成为一项法定的从轻情节,纳入刑法典,并采用绝对的从宽,以有利于实际操作。[19]而“抗拒从严”应当废除,并在刑事诉讼法中取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的义务,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规则;最后,关于“命案必破”,“命案必破”中的“必”字,应该体现的是公安机关面对命案时的勇气与决心,而不能是“百分之百”的意思,否则在竞相勇夺“百分之百”的压力之下,刑讯难以避免。从长远来看,不宜提“命案必破”这样的高目标,不能靠“高压”逼出战果,而应当是通过鼓励侦查技术革新、鼓励提高破案率、建立合理的奖惩与激励机制以调动干警的积极性。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