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价值博弈与刑事政策的调整:以遏制刑讯为中心
“严打”、“抗拒从严”、“命案必破”等刑事政策对于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关乎国家、社会、公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得到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强力支撑;同时,此种刑事政策却可能带来侵犯人权之弊病,影响到基本的社会正义,从而成为刑讯的深层诱因。这背后有着深刻的价值博弈和抉择,孰是孰非,很难决然评断。
人类社会的法律价值可以分为正义与功利两大基本层面。正义虽然被形容为“普罗透斯之面”[14]般地难以准确界定,但却一直被人类社会视为法律制度内在的首要价值理性。而功利作为人性中一种潜移默化的东西,人们在价值判断时有意无意间都会涉及。功利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结果价值,是从最终结果的可接受性上评价行为或法律制度的正当性的一种价值。对于强调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和刑讯的关系而言,我们不应当也无法回避正义与功利两大价值间的抉择:如果我们偏重于刑事政策的功利性,则更多地强调国家、社会等利益重于个人人权,有效打击恶性犯罪的最终目的重于控制犯罪的过程理性,主张从刑事政策所产生的直接结果来衡量相关措施的合理性;如果我们偏重于刑事政策的正当性,则更多地强调刑事政策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价值和刑事政策的内在道德性,主张用正当法律程序来规制打击犯罪的各项措施,用理性的刑罚而不是重刑主义来控制犯罪。
当然,在这里需要强调,正义和功利并非完全相排斥的价值,功利并非就是非正义,相反,功利主义有着自身对正义的理解。功利主义之下的正义观追求的是一种能为普通人接受的结果正义,这种正义之实现是每个人潜意识中的要求。正如有学者所归纳的,功利是一种旨在增进公共福利的学说;功利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追求事务的可意状态,是一种改革的学说;功利是一种理性主义学说;功利要求社会政策和制度安排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个人的选择和欲望。[15]因此,笔者在此并非用功利价值来否定上述刑事政策的正当性,而是提出功利价值在我国刑事政策领域的导向作用及其对刑讯造成的影响,以此为我们理解上述刑事政策与刑讯的关系作理论铺垫。
我们很难从根本上否定以功利价值为基础的上述刑事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为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可以牺牲被追诉人所应当享有的公正待遇和权利保障。这种公正和保障的背后是对被追诉人人格尊严的尊重,毕竟,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可能成为被调查、被追诉的对象,只要这种调查和追诉是建立在基本的公正价值之上的,便是可以接受的。否则,将人人自危,通过严厉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和个人的安宁也将沦为“水中花、镜中月”。这种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正义价值对社会正义的主要标准是它使人的尊严获得维护的程度,是以人类普遍的人性为基础而提出的,其要求社会尊重每个人作为目的的个体之存在,不能对他任意贬低或奴役,不能把他视为实现社会目的或他人目的之手段。这种正义价值能否在法律制定与实施中得到实现,刑讯能否得到有效的遏制,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刑事政策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也就是说,刑事政策不能拘泥于裁决结果的严厉性、惩罚犯罪一时的高效率,而是应当在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人道性以及合理性的基础上,将最终目的定位于对犯罪做出理性的反应,使那些受追诉活动与裁决结果直接影响的人的尊严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