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层面是个人的利益。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严厉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是普遍的要求,并且直接关涉其切身利益。让我们来看一个简单的逻辑,某人在被小偷盗窃之后,下意识中便会有“小偷太可恨,必须严惩”的想法,某人的姐妹或妻女被罪犯强奸,更是会有“杀之而后快”的冲动,这都是常人的本能反应,这种报仇心理与报复倾向,正因应了刑法上的“报应”目的。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上述刑事政策亦有着直接的现实利益。每一次“严打”,都会有大量的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立功受奖。特别是对于警察,能否侦破一个重大案件,可能直接关涉其业绩考核,甚至能否晋级提升。一般情况下,除非是冤错案件被揭露,刑讯曝露的可能性较小,只要不办错案,即使在“方法”上有所失当,往往也能够得到原谅。因此,因刑讯被揭露而受到处罚的危险要远小于通过刑讯侦破案件而获得的现实利益。
在国家、社会、个人多重利益驱动之下,上述刑事政策显然得到了巨大的支持,这种支持使得其诱发刑讯、侵犯人权等问题很容易被我们所忽视。再进一步来看,实质上,此种利益驱动下的选择是功利主义的表现,背后是功利主义的价值观。
从基本精神来看,功利主义是这样一种价值观: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人的行为受功利原则支配,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个人就是要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对于政府和整个社会来说也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就是所谓的“最大幸福原则”。用功利主义的鼻祖——边沁的话来说:“功利原则指的是无论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这里我说的是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因此,这些行为不仅要包括个人的每一个行为,而且也要包括政府的每一种设施。”[12]在边沁看来,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好坏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看是否能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程度的快乐。而我国的上述刑事政策正好符合此种最大利益和最大幸福的需要,采取一切措施来严惩严重犯罪分子成为许多善良的人们所相信的并宽宥的逻辑,其核心在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多数人的福祉。显然,这样的功利绝非我们日常所不齿的完全贬义的“功利”。
也就是说,一方面是体现重刑主义与必罚主义的刑事政策,关涉国家统治秩序、社会安宁和公民安全,另一方面是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削弱,甚至是引发刑讯,在两者的抉择中,我们的刑事政策将天平倾向了前者。这种选择错了吗?虽然,对重刑主义的批评之声一直不断,对于酷刑更是让许多人反感,但是,对于这种充满功利的选择,我们是否能决然地否定呢?毕竟,严惩罪犯作为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福祉之举措,对涉嫌犯罪者使用酷刑并非简单的利己主义或利他主义,而被认为是为绝大多数人谋福利的行为。这种目的本身似乎有着一定的正当性,符合“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样的理想不可谓不高尚,也绝非庸俗功利主义那种为一己之蝇头小利而不择手段所能比拟。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如果恐怖分子在闹市区或者地铁放置了炸弹,现在抓获了嫌疑犯,但是其就是不肯坦白,此种危急之下,采用刑讯以获得口供,难道就是不能理解和不能原谅的吗?[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