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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刑讯问题

  

  虽然我们在“严打”中提出要以“依法”为前提,要将范围限定于“严重”刑事犯罪,也即只有这两大限制加上“从重从快”才是这一刑事政策的完整表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看到“从重从快”的重要性,以各种数据和指标作为考核的硬杠子,而对于各种法律限制却常常被看作是“严打”的绊脚石,躲之唯恐不及。在这样的状况之下,在公安司法机关同仇敌忾地为严惩犯罪而奋战的大气候下,刑讯逼供便有了现实合理性。对于需要严惩的“犯罪分子”,公安干警拿出了对付阶级敌人的勇气,为了尽快结束战斗,获得口供显然是捷径,而一切程序性限制显然也成了战斗中应当被尽量规避的桎梏。于是,不惜一切代价攻下“敌人”的堡垒,口供成了关键,刑讯逼供则是可以被原谅的小瑕疵,并不会引起多大的注意,而破案后的立功受奖、公开逮捕大会、公审大会甚至是游街示众,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我们很难从实证的角度来证明“,严打”过程中刑讯现象有所增加,但是,却可以看到在“严打”中,案件错误率及错案的数量都呈上升态势。如2001年1月至11月期间,福建省公安刑事办案退查率达26.9%,有的区市更高达54%。[5]这种错误率的提高,与“严打”过程中过分倚重口供并存在刑讯现象显然是脱不开关系的。


  

  其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另一项非常有影响力的刑事政策。“坦白从宽”就是对于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给予宽大处理;“抗拒从严”则是指对于坚持犯罪立场、顽固抵赖、拒不认罪交代的犯罪分子给予严厉的惩罚。从20世纪50年代初该刑事政策被提出以来,[6]一直在我国刑事政策体系中处于显赫要位,以至于在公安司法机关的关押场所随处可看到这八个醒目的大字,其成为和犯罪分子展开心理战的重要武器。


  

  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日益健全、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勃兴,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传统的刑事政策。有学者已经提出,这一刑事政策是有罪推定的产物,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违背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这一通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7]司法实践部门也开始反思,特别是近年来,武汉市公安局、辽宁省抚顺市检察院、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相继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八个大字从看押室的墙上撤下,代之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们知道,有罪推定是与刑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刑事被告多有罪”的先入为主意识之下,警察面对“拒不交代”的“犯罪分子”,大打出手以迫使其“坦白”便很容易被原谅。犯罪嫌疑人辩解自己无罪、罪轻或者不按照警察的预期做出供述,便被认为是拒不认罪的“抗拒”。在“抗拒从严”的指导思想之下,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是理所当然之事,而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显然难以被警察所接受,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自然难有基本的生存空间,于是,“逼供”再次获得了合法、合理的依据。


  

  其三,命案必破。


  

  2004年,公安部提出了“命案必破”,并得到了中央的首肯,随即全国开展了“侦破命案专项行动”,针对爆炸、投毒、纵火、绑架、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重拳出击。此后,“命案必破”成为一项新的政策性目标,成为全国公安工作的一大重心。在近期召开的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刑侦局局长何挺通报了“命案必破”的开展情况。据介绍,2005年我国8类命案破案率已达89.6%,为历史最高水平,接近日、德、韩等国,超过英、法、美等国。在“命案必破”带动下,2005年全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下降2.16%“,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案件下降了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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