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便以我国三项典型的刑事政策为实例,剖析刑事政策对刑讯问题的影响:
其一,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简称为“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或“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这一刑事政策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便是“严打”。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这一刑事政策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的中央针对严重恶化的社会治安形势提出了这一方略,并开始了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3]为了有效地遏制刑事犯罪,邓小平同志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几年来,这股风不但没有压下去,反而发展了。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对经济犯罪活动是这样,对抢劫、杀人等犯罪活动也是这样。”[4]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央对于“严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社会治安恶化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现实需要和主要社会背景;2.老百姓对于社会治安情况不满意,严厉打击犯罪是民意所向;3.对于犯罪分子的实体处罚过轻、力度不够,被认为是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之一;4.刑事追诉程序的效率不高,被认为是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之二;5.严厉打击的对象广泛,既应包括经济犯罪也应包括抢劫、杀人等传统型犯罪。
在这一刑事政策的指导之下,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在“严打”斗争中做出了调整。在实体上,“从重”便要求对特定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予以相对严厉的制裁,如1983年9月2日颁布实施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加重了流氓罪、故意伤害罪、拐卖人口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组织利用反动会道门、封建迷信反革命活动罪、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罪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法定刑,对于这些犯罪“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处以死刑”,还增加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并规定可以判处死刑,并且该规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程序上,“从快”要求刑事程序要简化,办案速度要加快,如1983年9月2日同期颁布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对于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法庭可以事先不向被告人提供起诉书副本,不预先通知审判时间,不预先发送传票、通知书等而直接加以审讯,上诉期限也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0日改为3日。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分别在1996年和1997年修订后,这两个决定虽然被废止了,但是从重从快仍然是“严打”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