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理性作出如下定义:理性表现为抽象思维能力和合理行为能力,是人性的本质特征。这一定义反映了理性这一概念的全部含义。理性在认识世界方面指抽象性,在评价世界方面指客观性,在改造世界方面指合理性。理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征。从认识论角度来看,理性表现为正确认识世界的能力;从价值论角度来看,理性表现为正确评价主客体关系的能力;从方法论角度来看,理性表现为正确改造世界的能力。理性这一名词实际上既是形容词,又是名词。其本质是共同的,即指人所特有的反映能力、评价能力和创造能力。在经验领域,理性与感性相对立;在思维领域,理性与冲动想对立。需要指出的是,理性与经验、超验等概念并非对立概念;经验与先验和超验相对立,理性与非理性相对立。
四、合作的概念及其划分
鉴于理性这一概念与社会合作密切相关,有必要对合作这一概念进行讨论。目前,合作的概念没有定义。但总结合作的使用,比如合作经营、合作社、合作项目、合作关系,我们可以发现其共性,即为了各自的利益而达成公识、相互配合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合作是一种互利互惠的行为,即为了达到共同的目标或实现各自的利益而作出努力,包括一方首先作出努力另一方面响应、一方作出让步另一方面放弃斗争、双方同时作出努力。合作是双方或多方的行为,是共存的前提;合作与对抗或斗争是反义词;合作是永恒的、斗争是暂时的,合作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合作是斗争的停止,也是斗争的结果。譬如,德国社会
保险法的出台就是合作行为,是专制政府向工人作出的让步行为,这是工人斗争的结果,同时也产生了工人放弃斗争这一新的结果。合作属于人类的理性,我们不妨称之为合作理性。
单方面的给予并不一定是合作,但单方面的取得肯定不是合作。换句话说,合作是一种双赢的行为。譬如谈判,包括交易谈判、停战谈判等。停战谈判之所以是一种合作行为,是因为战争对双方都是伤害,停战对双方都有好处。
合作以价值取向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积极合作和消极合作,积极合作是为获得更多利益而进行的合作(如合作经营),消极合作是为减少损失(即以较小的利益损失保护较大利益)而被迫进行的合作(如停战谈判、向绑匪交赎金等);以主体行为的时间顺序为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主动合作和被动合作,主动合作是首先提出合作动议的行为(如定立合同时的要约),被动合作是响应合作动议的行为(入订立合同时的承诺);以是否作为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作为的合作和不作为的合作,作为的合作是为合作行为的合作(如合资经营),不作为合作是停止对抗行为的合作(如停战、停止罢工、停止闭厂等);以利益的同步性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互利合作与互助合作,互利合作是双方同时获得利益的合作(如市场交易),互助合作是双方利益获得不同步的行为(如社会保险)。上述四种线性划分综合起来,构成了合作关系的四维空间,从而形成了十六种合作关系。即作为的积极主动的互利合作,如合作经营的要约;作为的积极被动的互利合作、如合作经营的承诺;作为的消极主动的互利合作,如雇用其它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处理事故的行为;作为的消极被动的互利合作,如同意合作进行事故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的积极主动的互利合作,如出租空闲场地的广告;不作为的积极被动的互利合作,如同意对方租赁自己的空闲场地;不作为的消极主动的互利合作,如提出停战谈判要求并主动停火;不作为的消极被动的互利合作,如同意停战谈判并响应对方停火行为而随之停火,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