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马克思主义也好、社会民主主义也好、福利国家理论也好,与社会保障法都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反对这些理论的国家也都实行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二是都没有反映社会互助这一社会保障法的本质特征。
第四,福利经济学只是说明了平等分配的优点,不能说明社会保障法制现象。社会平等理论亦然。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任何国家都没有实行平均分配,二是没有反映出社会保障法的本质特征—社会互助和保障生存权。
第五,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只是主张国家干预经济,客观上促进了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与社会保障法也没有必然的关系。一是干预经济可以并不必然导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二是这一理论根本没有反映出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此外,社会连带理论本身也没有说明社会保障法律现象。一是社会连带理论只是对人类社会存在的连带关系这一现象的认识,并没有进一步说明人类基于社会连带关系而采取的措施。二是社会连带理论限于认识论范畴,基本没有论及价值论和方法论,更没有提出社会互助问题和保障生存权问题。
总之,现有这些理论尽管都对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有过不同程度的影响,但都不能说明社会保障法制现象;社会保障法制的根据迄今为止仍然是感性认识或先验命题。
三、人性与理性的概念
鉴于上述思想和理论涉及人性问题,有必要对人性进行分析。人性指人类的共性;人性同“神性”、“兽性”、“非人性”、“反人性”等概念相对,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6]。人性中的社会属性包括理性和非理性两个方面。
理性有两种含义,“一般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或思维活动”[7]。理性的另外一种含义是“划分认识能力或认识能力发展阶段的用语”[8],这方面存在不同认识。主要观点有五种,一是斯多葛派的观点,认为理性是神的属性和人的本性;二是唯理论,认为只有理性才是最可靠的、理性是知识的源泉;三是18世纪法国的唯物论,认为凡是合乎自然和人性的就是理性、主张把理性作为衡量一切现存事物的唯一标准;四是康德哲学,认为理性是位于感性和知性之上的超经验的理念,是认识无限的、绝对的东西的能力;五是黑格尔哲学,认为理性是辩证的思维、是认识的高级阶段、是最完全的认识能力。总结这些定义,我们不难看出,理性实际上有三种含义。一是人的本性、即人性,二是科学的思维能力,三是自然法则或对自然法则的科学认识。另外,从实践中理性这一概念的使用情况来看,理性也是这样。如理性认识中的理性是指科学;说某人具有理性,则理性指的是冷静而严密的思维能力;而理性经济人的理性则指的是人性的特征,是人所具有的一种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