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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理性是社会保障法的人性基础和逻辑前提

  
  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保障和法的交集,其本质自然是社会保障的共同本质和法的共同本质的有机结合。据此,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在于,社会保障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预防和解决人们在以保证生活安全为从而保证生存权为目的的社会互助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冲突、从而维持社会秩序的强制性行为规范。换句话说,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在于,社会保障法是保护生存权利的社会互助法。

  
  关于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有学者也进行过论述,认为社会保障法的本质在于,社会保障法是生存权利保护法、市场经济保护法和关于收入分配的社会调节法[3]。但这一结论显然存在问题,一是遗漏了社会互助这一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方法,二是将社会保障法的次要的派生性现象(保护市场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归纳为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社会保障法的互助形式是多样化的,包括通过国家的互助、通过社会组织的互助、通过家庭的互助和民间的直接互助。

  
  二、和社会保障有关的理念及理论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分析

  
  目前,关于社会保障法的理念[4]、思想基础(思想文化渊源[5])和理论学说主要有人道主义、社会平等思想、慈善思想、人权—生存权思想、社会连带思想、仁爱思想等观念,以及马克思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福利国家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凯恩斯主义经济理论等学说。然而,只要我们认真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些观念和理论都与社会保障法制没有必然的联系。换句话说,现有理念和理论无法说明社会保障法制现象。

  
  首先,人道主义、慈善思想和仁爱思想只能说明自愿的社会救济行为,无法说明强制性社会保障行为、无法说明公民为什么有社会保障权。人道主义行为也好,慈善行为也好,仁爱行为也好,都是自愿的、高尚的道德行为,没有强制性;这些行为只是公民的自由,而不是公民的义务;获得物质帮助也不是公民的权利。而社会保障法规定了公民参加社会保障的义务,也授予了公民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社会保障权是公民权利。

  
  其次,人权—生存权理论与社会保障法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一是人权—生存权都基于先验判断,缺乏经验基础;天赋人权只能说明人类整体、说明人们不可剥夺的权利(消极人权),不能说明个别人、也不能说明人们享受物质帮助的权利(积极人权)。如美国一直信奉人权理论,但35年以前并没有社会保障法律。二是人权—生存权理论没有说明保障生存权的方式(保障生存权的方式可以有多种方式,社会保障法只是方式之一),即没有反映出社会保障法的本质方法社会互助,因此不能推论出社会保障法制。三是反对人权的国家也存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如中国过去反对人权理论,认为人权理论是资产阶级理论,但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却是完备的、保障水平相对于经济发展水平来说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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